法務部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若干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以下稱《公證法》)將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實施《公證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貫徹實施《公證法》的重要意義

《公證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是50多年來我國公證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法製成果,它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證制度的基本框架,為最佳化公證資源配置、加強公證隊伍建設、提升公證管理水平、強化公證執業監督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公證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貫徹實施《公證法》,是推動依法治國的客觀需要,是完善公證制度的有效途徑,是提升公證隊伍素質的重要保障。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公證法》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確保《公證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實處

二、正確把握貫徹實施《公證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準確把握《公證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求,適應推進依法治國、拓展和規範法律服務的需求,緊緊圍繞加強服務、健全組織、完善管理、提高質量、提升素質的總要求,堅持有利於公證隊伍穩定、有利於公證事業發展的原則,積極穩妥地做好公證機構設定和布局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公證隊伍建設,進一步發揮公證職能作用,努力開創公證事業的新局面。

(二)任務目標:圍繞貫徹實施《公證法》,完善公證體制機制,規範公證執業活動,提高公證隊伍素質,加強公證工作管理,使公證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公證隊伍建設明顯加強,公證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公證工作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公證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推動公證工作為我國經濟建設、民主法治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儂法穩妥地做好公證機構設定和布局調整工作

(三)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法務部、省、自治區司法廳不再設立公證處。設區的市、直轄市市區範圍內只能在一個層級設立公證處。

(四)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慮人口、經濟社會發展、交通狀況、公證業務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擬定本省(區、市)公證機構規劃和調整意見,報法務部核定。

(五)從有利於公證隊伍穩定和公證事業發展出發,依法穩妥地做好公證機構設定和布局調整工作。堅持合法有序的原則,遵循《公證法》的立法精神和有關規定,有領導、有組織、有計畫地進行調整;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對公證事業負責,對涉及到的每一個公證機構、每一名公證人員負責的態度,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認真細緻地做好每一項工作,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步推進;堅持便民利民的原則,以是否方便民眾辦證,是否有利於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作為檢驗和衡量調整工作成效的重要標準。

(六)公證機構設定調整過程中,要切實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負責,認真協調落實好各項交接工作,做好公證檔案移交和保管等工作,確保公證隊伍不散、秩序不亂、業務不斷、國有資產不流失。

四、推動公證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法律服務和保障

(七)推動公證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依法拓展公證服務領域,積極引導公證工作介入國有企業改革、金融體制改革、國家和地方重點工程項目建設、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重大經濟活動。積極引導公證工作在更大範圍內、更深層次上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市場活動提供服務,認真開展國內及國際貿易、投資、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公證業務。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認真做好公證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工作。

(八)推動公證工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服務。依法開展遺囑、繼承等傳統公證業務,嚴格規範現場監督、保全證據等公證業務,預防糾紛,保障社會安定有序,維護社會誠信,促進民主法治。積極引導廣大人民民眾運用公證手段預防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九)推動公證工作為依法治國服務。積極引導公證工作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活動,保障公開、公平與公正。充分發揮公證作為預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實現公證制度與司法審判制度的有效銜接,節省司法成本,提高裁判效率,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認真落實《公證法》關於法定公證制度的原則性規定,積極推動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明確具體的法定公證事項。

(十)推動公證工作為擴大對外開放服務。進一步發揮公證工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依法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公證工作,為引進外資、境內企業參與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等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和保障,促進對外開放。

五、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公證隊伍

(十一)按照"堅持信念、精通業務、維護公正、恪守誠信"的總要求,進一步加強公證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公證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十二)加強公證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加強公證隊伍黨的建設,使廣大公證人員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宗旨意識,自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係,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嚴格依法辦證。

(十三)積極引導公證人員築牢誠信為本的執業理念,培育公證人員誠實信用的品格,健全完善公證人員考核和獎懲機制,不斷提高公證工作質量,維護公證行業信譽,維護公證的公信力。

(十四)提高公證隊伍的專業素質。健全完善公證執業準入機制,鼓勵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符合規定條件的高素質人才進入公證隊伍,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機制,扶持中西部公證事業的發展,切實解決這些地方民眾"辦證難"的問題。制定統一的公證員培訓規劃,加強公證員的業務知識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公證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辦證能力。

(十五)加強對公證員配備數量的巨觀調控。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根據公證機構的設定情況和公證業務的需要,核定本省(區、市)公證員配備方案,報法務部備案。

(十六)努力樹立講服務、講規範、講信譽的社會形象。通過思想教育、制度規範和典型引導等多種方法,引導公證人員樹立服務至上的觀念,珍視公證信譽和形象,嚴守辦證程式,清廉執業。使廣大公證人員切實樹立起講服務、講規範、講信譽的社會形象,成為黨和政府信賴、人民信任的高素質的法律服務隊伍。

六、推進公證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

(十七)建立完善公證機構業務、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健全公證人員社會保障和公證執業責任保險機制,逐步統一公證業務操作規程,規範內部分配製度,確保公證處規範運行。

(十八)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協會要加強對公證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制定、修訂各類辦證細則,規範公證程式,指導公證處健全完善公證質量保證機制,確保公證質量不斷提高。

(十九)制定、完善《公證法》的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範公證機構審批、公證員執業審批、公證機構名稱管理以及對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違法行為處罰等管理行為。加快公證信息化平台建設,加強對公證服務秩序的監督管理,及時嚴肅查處公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維護正常的公證執業秩序。

七、切實加強對《公證法》貫徹實施的組織領導

(二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高度重視,把貫徹實施《公證法》放到重要位置,列入司法廳(局)黨委(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要實行領導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十一)要認真組織學習《公證法》,使廣大公證管理幹部和公證人員進一步了解《公證法》的基本精神,準確掌握《公證法》的主要內容,熟練運用《公證法》的各項規定,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公證法》的規定上來,統一到法務部黨組的決策和部署上來,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增強依法辦事的自覺性。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抓緊研究制訂貫徹實施《公證法》的具體意見和公證機構設定布局調整的方案,並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二十二)加強司法行政機關對公證協會的監督和指導,推進公證協會建設特別是省級公證協會建設,充分發揮其在制定行業規範、組織業務交流與培訓、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三)司法行政機關對貫徹實施《公證法》的每一項工作、每一個環節都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關心廣大公證人員的思想和生活,指導和幫助公證人員了解政策,了解形勢,增強貫徹實施《公證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針對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善於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對於遇到的複雜情況和問題,要認真研究,提出意見,加強指導,督促解決;上下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與公證協會之間要加強協調,形成推進工作的合力,確保《公證法》的各項規定不折不扣地得到貫徹實施。

(二十四)要下大力氣,通過多種方法,廣泛持久組織宣傳《公證法》,宣傳公證制度,宣傳公證工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進一步了解《公證法》,了解公證工作,關心和支持公證事業的發展,形成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公證法》的良好氛圍。

(二十五)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積極爭取和認真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切實解決貫徹實施《公證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協調落實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依法查處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等不法行為,進一步改善公證執業環境。

各地執行本《意見》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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