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積極權利

公民積極權利又稱社會權或受益權,是指要求政府採取積極的措施,如通過促進就業,弱勢群體的生存照顧,社會保障來幫助公民實現其所追求的價值。

由憲法規定的,公民為實現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張或自由,從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資格或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同於公民的非基本權利(一般權利),這是因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其自身法律特性:它決定著公民在一國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必需的權利;具有母體性,由它派生公民的一般權利;具有穩定性和排他性,與自然人的公民資格和平等法律地位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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