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育權
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因此,多年來,有一種觀點主張,生育是完全自由的,生不生、生多少、跟誰生,都是當事人自己的事,不需要法律的規定;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對生育權問題提出的新的觀點,就是自由且負責任的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要考慮到將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但同時應當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畫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