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領域

公有領域

公有領域(英語:Public Domain)是人類的一部分作品與一部分知識的總匯,可以包括文章、藝術品、音樂、科學、發明等等。對於領域內的知識財產,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具所有權益(所有權益通常由著作權或專利體現)。這些知識發明屬於公有文化遺產,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和加工它們(此處不考慮有關安全、出口等的法律)。創立著作權制度的初衷是藉由給予創作者一段時期的專有權利作為(經濟)刺激以鼓勵作者從事創作。當專有權利期間屆止,作品便進入公有領域。公有領域的作品由於沒有專屬權利人,因此公眾有權自由使用它們。

基本信息

簡介

對於“Public Domain”的譯名香港法律條文記載的是“公共領域” 中國大陸正式譯名是公有領域。

對於具有創作性的作品,如果沒有現行法律確立其具有財產權地位,或者現行法律將某類作品的保護摒除在外時,這些作品即可認為處於公有領域內。比如,在世界大多數地方,大部分數學公式不是著作權和專利的標的物(當然它們在電腦程式中的套用可以申請專利)。同樣,在相關法律制定前產生的作品也屬於公有領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亞和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發明(但是他們作品的譯本可能具有著作權),不能主張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此外,美國聯邦政府檔案(包括法律文本,政府公文等)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規定必須準確傳播與套用。

含義

公有領域公有領域
是指權利不為個人專有,而由社會成員自由利用的法律狀態。
包括兩層含義:
1,公有領域是相對於權利人專有權所控制的領域而言的,處於公有領域中的權利部分不受權利人的支配,社會成員得自由地、無償地使用;
2,公有領域是相對於法律規定的特定的使用方式而言的,即在公有領域之中的權利,作者依法享有的專有使用方式失去了作用力。至於那些非法律明文賦予權利人的使用方式,則他人本來就可以採用而不受干涉。
進入公有領域的權利是公共財富。
<補充>阻止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商標使用中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商標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顯現,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目光。但由於不少人對商標權利特點缺乏全面、深刻的認識和了解,出現了一些商標進入公有領域的現象,值得引起注意和研究。

案例

伯爾尼公約簽約國(藍色)伯爾尼公約簽約國(藍色)

1、為了宣傳商標,提升晶牌形象,河北省臨城縣"臨泉"商標所有人(河北臨泉水泵有限責任公司)報經縣政府批准,將公司門前的道路更名為"臨泉路"。以商標作道路名稱,也確實如一則長效的免費廣告,對宣傳"臨泉"商標,提高臨泉水泵產品及其公司形象,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令商標所有人和筆者始料不及的是,坐落在這條1公里長的道路上的幾十家企業事業單位,甚至眾多的居民都可以使用"臨泉"了。於是,這條路上陸續出現了"臨泉小吃店"、"臨泉理髮店"、"臨泉水泵修理部",甚至一個房地產小區開發,也以"臨泉"命名,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房產開發項目與臨泉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繫。日前該公司經理楊同樂已向筆者表示了對當初這種做法所帶來的副作用的憂慮。
2、以生產速食麵為主的河北華龍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其使用在速食麵及相關產品上的商標是"華龍"。1999年"華龍"商標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其知名度和商業信譽扶搖直上。一些企業和個人,挖空心思傍"華龍"的名,分享"華龍"商標的商業信譽。面對眾多的不正當競爭者,華龍商標所有人需要採取措施進一步保護華龍商標的專有權。令人遺憾的是,華龍集團所在的生產基地叫華龍食品城,因而,華龍食品城便成為分布在華龍集團周圍13家速食麵生產企業共用的經營地址,這些企業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他們的產品包裝上使用"華龍"二字了。更大的威脅還在於,從前年起華龍集團所在地正式更名為華龍鎮,鎮政府也遷到華龍食品城附近。目前,華龍鎮的建設正在熱火朝天地進行著。不久,華龍集團私有的華龍商標權將進入面積已達2.6平方公里,擁有2萬人口,50多家各類食品加工企業的公有領域。這些與華龍集團毫不相干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將名正言順地成為"華龍"地名的使用人。如果說過去那些與華龍比鄰而居的小型速食麵生產企業,偷偷摸摸地傍華龍的名,假冒"華龍"商標,或仿冒華龍的包裝、裝潢的話,那么現在這些企業則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使用"華龍"了。而這種使用還被視為"善意使用"而得到法律允許!2000年時,華龍集團總裁范現國曾向筆者表示過對華龍商標進入"華龍"鎮的公有領域的擔心,而這一切馬上就會變成現實。
3、恆利集團所在村莊——沙河市欒卸村進行徹底改造重建後,取名“恆利莊園”。原本只有恆利企業集團享有專用權的“恆利”(服務)商標,進入了全村的四百多戶“尋常百姓家”的公有領域。
4、“富崗”註冊商標是河北省第一件指定使用在蘋果上的商標,1998年被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2002年又予以延續認定。“富崗”商標所有人內丘縣富崗集團公司所在的侯家莊鎮遷址時曾有過以“富崗”為鎮名的動議。由於商標所有人接受了筆者的建議而積極向鎮政府領導陳述利弊,終於使其放棄了更改鎮名的主張。但“富崗”商標註冊人所在的崗底村變更為“富崗山莊”。

正確使用

商標是一種私權,只有商標註冊人和商標獨占許可使用人才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無權占有或使用。這就是商標的專有性、排他性。鄭成思教授在強調智慧財產權的專有性時,明確指出:“‘進入公有領域’,實質上正是所有權的滅失。”防止商標專用權進入公有領域,是每一個商標所有人必須時刻警惕的問題。而行之有效的做法是正確使用商標。
1、樹立全社會依法使用商標的意識。商標的核准註冊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而予以行政授權的十分嚴肅的法律行為。全社會都要尊重註冊人的權利,維護註冊人的權利。但是由於人們的商標意識淡薄,包括政府官員在內的許多人對商標法知之不多,無意之中侵權、或好心辦錯事的情況是存在的。撇開假冒商標和商標侵權的主觀故意不談,任何對商標權的淡化必然損害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引起商品出處的混淆,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紊亂。特別是政府官員不能從長官意志出發,不顧及商標權的專有性、排它性特點,不顧及商標註冊人的權利主張和要求,想盲目拍板,強行干預商標的使用,有意無意中把屬於私權的商標引入公有領域。
2、商標註冊人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既包含著創造的智慧和心血,又包含著為獲權而付出的資金投入,還預示著產品的市場份額,是一種可以量化的財產權。這種權利難得而易失。"由於無形,使得這種標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於有形財產的使用人"。(鄭成思:《智慧財產權論》)因此,作為商標權人要對被假冒和侵權始終保持高度警覺。特別要警惕商標有名之後,他人利用自己的商標信譽"白坐車"的現象。愛護這種權利,在外部,就要同各種形式的假冒、侵權行為,同"白坐車"行為,做堅決而不懈地鬥爭。在內部,就要加強商標管理,一是依核准使用商品範圍,依核准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正確地使用,而絕對不能改變核准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不能隨意擴大到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二是不能把商標作商品通用名稱使用,不能在廣告中進行不正確的宣傳。三是慎重許可使用,監督被許可人正確使用商標。當前,特別要阻止在商標成名之後把商標作為地名或道路、標誌性建築物名稱等公益性使用。
商標是標誌性權利。顯著性是商標的靈魂,獨占性、專有性和排他性是商標的本質屬性。我們既不能把公有領域的"公權"引人"私權"範疇,由自己獨享而妨礙公眾利益,又不能把法律授予的"私權"引入公有領域,導致識別性權利的淡化,顯著性喪失,構成對私權的侵害。

專有權利期間屆止

著作權專利權利人僅在法定期間內享受專有權利。當此一期間屆止後,這些作品和發明就進入公有領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區,專利有效期為20年。商品註冊失效後,商標就失去保護了。著作權問題更複雜些。總體而言,當以下所有條件滿足,著作權就失效了(這不適用於墨西哥象牙海岸哥倫比亞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摩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1、該作品創作與首次發表時間早於1923年1月1日,或者比當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2、作者(集體創作則計算最後一個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當前年份的1月1日早70年。
3、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簽約國未給予該作品永久著作權保護。
4、從這些條件最後更新起,美國與歐盟都沒有通過法律延長著作權期。(這條必須考慮,因為前面幾條中的具體數字都由當時的法律狀況而定。)

以上條件基於美國與歐盟著作權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爾尼公約簽約國也承認它們。注意在美國傳統中,即使延長著作權期,也不會將已進入公有領域的產品再次賦予著作權。而歐洲傳統卻可以,因為歐盟著作權協調指示(Directive on harmonising the term of copyright protection)基於德國的著作權期,而德國著作權期已延長至作者壽命加70年。另外,美國政府部門的作品從產生那時起就屬於公有領域。
關於英國政府的作品,情況就複雜一些,但也不難理解。英國政府作品受到皇家著作權(Crown Copyright)或議會著作權(Parliamentary Copyright)限制。皇家著作權作品在發表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但如果該作品是擁有著作權的作者提交給皇家的,著作權期仍然為作者壽命加上70年。未發表的皇家著作權檔案在產生後125年進入公有領域。這一法規取消了傳統普通法賦予未發表作品的永久著作權,但同時也規定:在該法規生效前產生的未發表作品最早也要在其生效後50年才進入公有領域。該法規於1989年8月1日生效,故而2039年以前任何未發表作品都無法進入公有領域。議會著作權檔案在發表50年後的年底進入公有領域。在某些條件下,對於某些政府作品,可以不予考慮皇家著作權。

以上數字反映了美國與歐盟最近一次的著作權延期。加拿大澳洲並沒有通過類似的20年延期。所以,它們的著作權時效仍為作者壽命加上50年。這就使得米老鼠這個角色 ,以及《小飛俠》等作品在兩國都進入了公有領域。
像其它大部分大英國協國家一樣,加拿大和澳洲在政府作品著作權方面向英國看齊。兩國都有皇家著作權,時效為發表後50年。紐西蘭也有皇家著作權,時效長得多,是發表後100年。愛爾蘭也有一個50年的政府作品著作權期,但因為它已非君主制國家,所以不稱皇家著作權。印度政府的作品著作權期為發表後60年,而其餘著作權是作者壽命加60年。
發明專利過期的例子有愛迪生的發明。作品著作權過期的例子有卡洛·科洛迪(Carlo Collodi)的作品和馬克·吐溫的大部分作品。作品受永久著作權保護的例子有巴里(J. M.Barrie)的《小飛俠》,這由英國政府賦予,只在英國境內生效。其餘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並不受永久著作權保護,因為美國憲法規定著作權必須有個限期。但這個限期延長了好幾次,使得保護期越來越久。

放棄權益

過去在一些國家,作者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對該著作的專有權利(要式性),比如過去在美國,一件作品如未經登記且未附有著作權聲明,便屬於公有領域。現在情況已非如此。在著作權法的領域中,要式性已經被取消,任何作品在完成後作者即立刻擁有對該著作的專有權利, 除非作者明白地放棄權利, 否則仍應視為作者默視地持續主張其著作權法下的專有權利。而著作權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來放棄著作權使得它們能進入公有領域,(在美國,1990年電腦軟體租借修正法案在國會圖書館為公有領域電腦程式提供了一個註冊機制。但這仍然沒有解釋某一作品是否該進入公有領域。)

著作權持有者可以公開放棄作品的所有權益,允許其進入公有領域。持有者需出具放棄權益的許可證。合適的許可證會取消著作權法禁止的任何行為。
就專利而言,在申請前如發表其技術細節,一般會導致該專利進入公有領域,也使得其餘人無法申請。比如某刊物發表了一個數學公式,在申請軟體專利時,此公式就無法作為該專利的核心內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國(非歐洲)法律當中,發明者可以在發表其發明後一年內具有專利權(當然,如果其它人發表在先則無效。)

無資格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種類的作品與發明不具有壟斷資格。此類作品發表後即處於公有領域中。比如美國著作權法規定:所有美國政府作品屬於公有領域;專利申請書屬於公有領域,這是給予專利的一項條件。專利法不保護明顯模仿前案(Prior Art)的發明。德國在一戰後簽訂的協定規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標在許多地區都屬於公有領域。

許可證

自由軟體基金會自由軟體基金會

注意:許多作品本身不處於公有領域之內,但是其著作權所有者選擇不執行這些權利,或者將某些子權利給予公眾。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編寫了許多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然後以稱為Copyleft的許可證來允許公眾自由使用,該許可證只限制了所有權再分配。維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於GNU自由文檔許可證(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時在口語中,人們會錯誤地稱這些作品處於公有領域。

還要注意:雖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樂作品)屬於公有領域,美國法律認為:對這些作品的文字實錄和演出是衍生作品,具有潛在的著作權。

社會作用

“要保護和創造文化遺產文學藝術、音樂和電影對公眾地開放度尤其關鍵。美國文化的許多重要作品都利用了公有領域的創造潛力。法蘭克·卡普拉《風雲人物》就是個經典例子,它在進入了公有領域後才大為成功。其餘如白雪公主皮諾曹聖誕老人山姆大叔都是從公有領域的原型成長起來的。”

公有領域與網路

從歷史上看,由於對“公有領域”法律定義的誤解,會造成許多著作權與其它許可書糾紛。絕大多數糾紛不外以下兩類:

自由軟體之“父”—— Richard.M.Stallman自由軟體之“父”—— Richard.M.Stallman

1、公司機構,它們可以投入雇員,通過談判和司法系統解決法律糾紛。
2、個人與組織對於合理使用條款下材料的使用,該條款減少了政府和機構用於尋找違反著作權者所投入的資源。
網際網路興起後,任何人都能在這個世界網路上自由發布已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這培養了一個錯誤但頑固的想法: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費在網上獲得,它就屬於公有領域。一旦這些材料在網上發布,它們就可能被免費複製幾千幾萬次。
這些因素加深了一個錯誤觀念:“免費”即意味著“公有領域”。支持該觀點的人會說網際網路是對公眾開放的領域,並沒被任何個人、公司或政府控制,所以網上的任何資源都屬於公有領域。該觀點看似有理,其實忽略了一個事實:許可權利是獨立於分配方式和消費者獲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給了你贓物,不管你是否知道,它還是贓物)。誤認為“信息免費”而違反著作權已成為某些行業關注的焦點,這些行業的金融架構就基於對媒體的控制上。雖然這些機構在法律上沒有過錯,但公眾對於他們的支持已大大減弱。人們認為它們幾十年來通過掌控持牌媒體進行價格欺詐。諷刺的是,很多創作者,比如作家和音樂家在這件事上分為兩個陣營,因為一方面他們嫌媒體給的報酬太低,另一方面他們又怕媒體收益降低,更影響了報酬。
事情更有複雜之處:只在網際網路上發布作品的現象已相當普遍。根據美國法律,作者的原創作品即使沒有附帶正式著作權聲明,也受著作權保護。但通過這一法律時,數字媒體尚未出現,要複製媒介材料並不容易。再加上今天已經很難判斷電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創的,這點當時的立法者也無法想像。理論上說,任何網際網路的發布材料(比如blog和email)都受到著作權保護,除非有明確放棄保護的條款。(許多人試圖將其發布材料的一切所有權和加工權給予用戶,但潛在的著作權衝突仍然不可忽視。)有不少傳統的確認原創的方式,比如自己給自己寄一封信,信中含有作品,信上有帶日期的郵戳,而該日期在作品發表前。此類方法對於網際網路已不適用。

公共領域宣言

《公共領域宣言》明確說明,所謂公共領域內的信息,不僅包括法律未限制其傳播的信息,而且還包括儘管法律限制了其傳播,但相關權利人放棄了權利的信息。其次,《公共領域宣言》列舉了一系列總的觀念上的基本原則。例如:公共領域是常態,著作權保護是例外。宣言提出了九項主張:

第一,著作權保護期應當被縮短;
第二,在考慮對著作權保護範圍做出任何改變(包括任何新定義的專有權利範圍)之前,必須將公共領域的保持考慮在內。
第三,如果一個作品在其起源地的著作權法制度中已經被認為是在公共領域中,則這個作品應當在世界其它地方也被歸入公共領域。
第四,法律應懲罰獨占或企圖獨占公共領域資料的行為。
第五,不應使用任何別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限制公共領域的資料的利用。
第六,必須尋找能使孤兒作品和脫銷作品得到充分利用的機制。
第七,文化遺產組織應當在標明和保護公共領域資料的工作中發揮特殊作用。
第八,對主動將自己作品奉獻到公共領域中的行為,不應當設定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第九,個人非商業性使用任何作品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同時應當尋找可以為作者提供替代性報酬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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