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地

公有地

古代羅馬土地所有制中屬於羅馬國家的土地。早在王政時代(公元前8~前6世紀),羅馬即有氏族部落公社成員份地和公有地(未分配的耕地、牧場、荒地等)之分。進入共和時代後(約公元前509),隨著對外擴張,公有地日益增加。羅馬征服義大利期間,通常沒收敵對的公社或部落1/3的土地歸羅馬國家所有。在其後海外擴張中設定的行省內,按照羅馬的法律,土地名義上都屬於羅馬國家。其中除農民實際耕種而向國家納稅的那部分外,羅馬直接控制的公有地有沒收政敵的地產、被征服國家(例如迦太基)的土地以及被推翻的馬其頓、埃及等王室的土地。

公有地

正文

羅馬共和早期,貴族依恃財勢大量占用公有地,平民則不斷為爭取公有地的占用權而鬥爭。公元前 367年通過的《李錫尼-塞克斯都法》規定,每戶占用公有地的最高限額為 500尤格(1尤格合1/4公頃)。但在此後,貴族卻繼續超占。羅馬當局將公有地用來設定拉丁殖民地和羅馬公民殖民地,或由監察官主持向公民出租或拍賣;公元前1世紀起又用來安置退役士兵。元老貴族和騎士乘機承租或收購大片公有地,經營奴隸占有制莊園和牧場,發展成為大地產制格拉古兄弟改革重申限田和均田之法,均告失敗。公元前111年的《托利烏斯法》規定,公民份地和在限額內占用的公有地皆為私有,可以轉讓或買賣。在帝國時期(公元前27~公元476),很大一部分公有地轉化為皇室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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