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稅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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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稅收負擔的公正、平等為目標的稅收制度準則,稅收原則之一。產生與發展 中國早在西周時就有負擔平均的思想。西晉文學家傅玄曾提出以至平(計民豐約而平均之,使力足以供事,財足以周用)作為改革租稅的三項原則之一。但是,在以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封建社會裡,長期以農業稅和人頭稅為主,公平稅負原則沒有受到普遍重視。18世紀70年代英國資產階級古典經濟學派代表人物A.斯密提出的“平等、確定、便利、經濟”稅收四原則,把公平原則放在首位。他指出,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並認為是否遵守這一原則,是負擔公平或不公平的關鍵。從而確立了公平稅負原則在當代稅制中的重要地位。
不同觀點 由於時代背景和各國社會經濟條件的不同,對如何實現公平稅負,缺乏確定的判斷標準。在資產階級學者中曾出現過各種不同觀點,主要有:①“利益說”。以法國思想家J.-J.盧梭為代表,認為國家的各種活動都對人民有利,人民民眾應按各人所享利益多寡繳納賦稅才算公平。但是,由於政府開支的許多項目,如國防、外交、文教衛生等,也無法用價值概念來評價各個納稅人的受益程度,納稅人根本無法弄清其所納稅額與所享利益是否一致。因此,利益很難用作公平原則的具體判斷標準。②“犧牲說”。以英國的J.S.密爾為代表,提出政府應對人民和各階級無差別地同等對待,公平納稅意味著政府要求一切人均等地作出“犧牲”。一切人均等犧牲的格言,就是平等原則。持這種觀點的人反對累進稅,公開為有產者的利益辯護。③"能力說"。是西方大多數學者承認的觀點。他們認為,稅負應按納稅人各自的納稅能力來承擔,擁有相同能力的人繳納相同的稅收,是“橫向公平”;具有較高能力的人繳納更多一些稅,是“縱向公平”。按累進稅率課徵的個人所得稅制,被認為是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相結合的典範。而究竟應以什麼作為衡量納稅能力的標準(如收入、所得、財產或個人消費支出等),則又有各自不同的主張。
中國關於公平稅負原則的實施 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第40條提出了“簡化稅制,合理負擔”的稅收政策。其中,合理負擔即具有公平稅負之意。在實行有計畫的商品經濟條件下,1987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三屆全國代表大會進一步提出稅收要貫徹公平稅負、鼓勵競爭和產業政策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上:首先,根據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設計合理的稅種、稅目、稅率,使稅收能夠保護先進,淘汰落後,創造有利於企業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以保證各類企業之間稅負大致平等。其次,建立一整套嚴密的科學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嚴格實行以法治稅的原則,用法律手段來保證公平稅負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