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公安縣委、公安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公安縣縣級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公發〔2010〕7號)精神,設立公安縣財政局,正科級機構,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耕地占用稅、契稅徵收職責劃給縣地方稅務局。(二)改革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健全工作機制,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稅政管理決策、執行、監督既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運行機制。
(四)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投入,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強化財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制度體系。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稅收政策,縮小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六)建立健全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健全財政支出績效考核和跟蹤問效制度。
(七)增加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申報、撥付及監督管理,協調貸款貼息工作的職責;
(八)增加負責政策性“三農”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審核、申報、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責。
(九)增加為重點企業提供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縣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三)承擔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執行年度預決算草案;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級調整預算和縣級決算;組織制定統一規定的經費開支標準以及相應的經費管理辦法,負責審核批覆縣直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負責管理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票據;監管彩票市場和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縣級國庫業務,按規定管理國庫現金;制定全縣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政府採購工作;指導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六)會同稅務部門貫徹執行稅收政策。根據預算安排,確定並組織實施財政收入計畫。
(七)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八)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審核、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負責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縣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和監督縣級財政的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公共支出和其他支出;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制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管理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十一)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國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和執行基本管理制度;負責地方政府債券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償還;負責組織和管理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項目相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類機構、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財務監管。監管國債市場。
(十二)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會計工作,建立會計委派和財務集中核算制度,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檢查社會審計、會計、評估等中介機構及延伸檢查相關單位會計信息質量。
(十三)負責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的財政監督,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十四)負責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十五)為重點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局設1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擔文稿起草、信息、新聞、保密安全、信訪等工作;承擔財稅政策研究工作;負責財政年鑑、財政動態等編撰工作。
(二)人事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組織全縣財政系統的表彰活動;調查研究全縣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財政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
(三)綜合科。
分析經濟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負責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管和增值收入的分配;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審核上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標準;擬訂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制度;組織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參與編制部門預算;監管彩票市場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
(四)法規稅政科(行政審批科)。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地方性規定、規章制度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條款的審核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參與單位產權糾紛調處與行政仲裁;組織開展財政普法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通過稅收調節全縣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中長期稅收計畫;參與稅制改革方案、重大稅收政策的調查和研究,提出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向縣政府提出相關稅收政策調整建議,組織起草實施辦法;負責執行地方稅收減免、退稅等方面的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處理涉及稅務等部門的稅收執法事宜;開展稅源調查分析;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五)預算科(縣部門預算編審中心,主任高配為副科級)。
研究提出縣級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財政預算調整事宜;負責將非稅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承擔預算指標管理和預算執行分析工作;承擔對鄉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研究提出政府債務管理政策的建議,建立健全政府性債務的監控管理機制;匯總年度地方預決算;擬訂稅收經費政策,承擔稅務經費管理;承擔地方國防、武警有關財務和資金的預算管理;負責與縣人大財經委的聯絡,協調有關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工作。
(六)國庫科。
擬訂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的執行辦法;負責財政資金調度;分析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負責財政總會計核算;匯總部門決算,編制財政總決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辦理資金收支結算劃撥,統一管理財政、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和財政專戶;組織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縣級收入退庫。
(七)行政政法科。
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參與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
(八)教科文科。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和有關資金的財務管理規定;參與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承擔建立和執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具體工作。
(九)經濟建設科。
承擔發展改革、交通、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項目資金的爭取及有關項目申報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參與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十)農業科。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和重要救災防災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專項貸款貼息;參與財政涉農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參與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
(十一)社會保障科。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移民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地方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支出;參與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負責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二)企業科。
承擔工交企業、經濟和信息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編制並監督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歸口管理財政直接撥付的專項經費、虧損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支出項目;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實施辦法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擬訂有關財政性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
(十三)商貿科。
承擔商務、糧食、供銷相關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及年度財務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財務管理辦法;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資金、重要生產生活資料專項儲備等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管理全縣糧食風險基金。
(十四)金融科。
參與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辦法;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監管工作;擬訂擔保業的相關管理辦法,對擔保業實施監督管理;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負責外國政府貸(贈)款資金安全及償還監督管理;負責地方投融資平台財務及政策性貸款項目的監督管理;監管國債市場;負責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申報、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貸款貼息工作;負責政策性“三農”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審核、申報、撥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國際科。
研究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縣財政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事宜;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與上述貸款配套使用的聯合融資項目的申報、前期準備、評估談判、轉貸(贈)及償還工作,監管資金的使用。
(十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科(績效評價科)。
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制度和資產配置標準;指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資產收益征管及產權管理;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績效評價標準、方法和規程,會同有關科室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十七)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財政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宣傳、組織和督促落實老幹部政策,組織老幹部開展活動;負責關心下一代工作。
人員編制
縣財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工會主席1名,總會計師1名;辦公室主任1名,科長16名。其他事項
(一)公安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正科級)在縣財政局對外掛牌。主要職責:負責企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產權登記及產權糾紛調處;擬訂並監督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營運的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企業國有資產經營形式,參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考核企業國有資產營運效益、考核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狀況;負責國有資本金管理,評價國有企業運行效績;參與研究股份制企業國家股權收益的分配方案,監繳國有資產產權收益;負責中介機構評估、資格評估及業務管理。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人員編制含在縣財政局行政編制內,其主任由縣財政局局長兼任,另配專職副主任2名。
(二)公安縣財政監督局。
縣財政監督局(副科級)在縣財政局對外掛牌。主要職責:制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監督檢查局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牽頭負責財政與編制政務公開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縣財政監督局設4個內設機構:綜合股、企業財務監督檢查股、行政事業財務監督檢查股、中介機構財務監督檢查股。
縣財政監督局人員編制含在縣財政局行政編制內,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長4名。
(三)公安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正科級)在縣財政局對外掛牌。主要職責:研究農村義務教育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農村義務教育改革工作;研究鄉鎮配套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鄉鎮配套改革工作;研究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指導農村稅費改革工作;負責大湖地區農民負擔改革及全縣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營農牧漁良種場改革工作。縣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縣財政局副局長兼任,另配副主任2名(不占財政局行政編制)。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