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上級項目實施前,由實施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報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經工作的副縣長共同審批。 上級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縣財政局依據經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施工企業或供貨商。 項目實施完成後,實施單位應及時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縣財政局;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年終將當年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縣財政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財政專項資金安全,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及國家關於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內有財政專項資金收支活動及監管職責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
本辦法所稱的財政專項資金是指中央、省、市及縣本級財政安排的,除機關事業單位日常經費以外,指定了專門用途,適宜實行項目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其中:中央、省、市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統稱上級項目資金,縣本級安排的專項資金統稱本級項目資金。
第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堅持科學決策、依法理財,量力而行、統籌安排,規範程式、高效運轉,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強化監管、確保全全,跟蹤問效、責任追究等原則。
第四條 通過“一折通”直接發放到個人的惠農惠民補貼資金、優撫救濟資金、城鎮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應對突發事件臨時安排的專項資金,以及其他實行專帳管理、專戶核算、封閉運行的專項資金,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本縣申報上級項目,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項目申報的有關要求,由縣內相應部門和單位組織進行。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及其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符合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申報需本級配套的項目,必須按程式報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後方可申報。
第六條 本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細化到具體項目。縣直單位申報本級項目,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年初編制項目文本,經縣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縣財政局審核並匯總後,提交縣財經辦公會議審議;其中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對縣財經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的項目,由縣財政局編入當年預算草案,報經縣政府審定後,按程式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不得編制虛假項目,違規套取上級或本級專項資金。
第八條 縣財政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分級、分類建立項目庫,並對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縣直各單位應根據本縣經濟社會及自身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擬實施的項目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組織評審後,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項目庫。申報上級項目和安排本級項目,應優先從項目庫中選取。
第三章 資金撥付和使用
第九條 上級項目實施前,由實施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報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經工作的副縣長共同審批。其中,中央和省級安排的財力補助資金、產業獎勵資金及工作性補助資金項目的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經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經工作的副縣長共同審核後報縣長審批。
第十條 上級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縣財政局依據經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按照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及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施工企業或供貨商。
第十一條 對納入當年預算的本級一般項目,由縣財政局依據部門預算,按進度撥付資金;對納入當年本級預算的政策性配套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擬定資金使用計畫,經縣財政局審核,並報縣政府分管財經工作的副縣長審批後,縣財政局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資金;對納入當年預算的本級工程類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擬定項目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經縣財政局審核,並報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經工作的副縣長共同審批後,縣財政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撥付到實施單位;其中,重大項目的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計畫,經分管縣領導和分管財經工作的副縣長審核,並報縣長審批後,縣財政局按項目實施進度將資金撥付給實施單位。
第十二條 本級項目當年能夠完成的,原則上一次性安排專項資金;對實施期限較長,需跨年度的項目,按照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對工程類項目實行預撥啟動資金及質量保證金制度。項目啟動之初,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縣財政局審核後,可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30%的額度預撥啟動資金給施工企業。縣財政局在撥付工程類項目資金時,按項目總投資5-10%預留作為質量保證金;項目工程竣工並投入使用1年後,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工程質量合格鑑定證明,縣財政局將質量保證金全額撥付給施工企業。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資金必須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賬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截留項目資金。按上級要求應當實行報賬制管理的項目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提供有效報賬憑據,向縣財政局申請報賬。上級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對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實行會計委派制。經縣政府同意,由縣財政局委派會計人員負責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資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實施單位應及時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縣財政局;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在年終將當年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送縣財政局。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選擇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採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依法應當招投標的,必須通過招投標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供貨商。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採購物質或服務,按規定應納入政府採購的,必須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經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規劃或調整預算;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或調整的,必須按程式報經批准後方可變更或調整。其中,上級項目按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報批;本級項目由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縣財政局審核匯總,並報縣政府同意後,按程式提交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工程類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契約制、招投標制、監理制。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由縣財政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今後申報上級項目及安排本級項目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工程類項目竣工後,由縣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對項目財務決算進行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項目實施單位或項目業主持縣財政局審查意見辦理項目結算和固定資產產權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監督;項目實施前,應將項目實施內容及資金使用計畫予以公示;項目完成後,應及時將資金使用計畫執行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保證項目實施質量和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部門負責對財政專項資金實行跟蹤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審計部門負責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縣監察部門負責對財政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申報和實施中弄虛作假,違規套取財政專項資金的,依法收回財政專項資金,並按規定追究有關領導及其他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應暫緩撥付項目資金,並責令項目實施單位限期整改;項目實施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撥付項目資金,直至收回財政專項資金;對違紀違規的有關領導及其他人員,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項目實施內容的;
(二) 項目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有擠占、截留、挪用資金行為的;
(三) 有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財務管理不規範,監督機制不健全,嚴重影響項目資金安全的;
(五) 對應當招投標的工程,未按規定實行招投標或搞虛假招投標的;
(六) 對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支出,未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的;
(七) 有其他違反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縣政府2007年10月8日印發的《公安縣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公政發〔2007〕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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