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產權

公墓產權

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個法律空白。我國對這個方面的規定並不像個人土地擁有70年產權那么清楚明確。很多政策法律尚需完善。

公墓介紹

公墓產權 公墓產權

公墓的使用期限究竟是多久,基本是個法律空白。我國對這個方面的規定並不像個人土地擁有70年產權那么清楚明確。值清明之際,很多人拿1992年民政部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來證明公墓的產權是20年,其實《暫行辦法》並未對公墓的使用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只不過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注意,20年是管理費,並非產權,而且這是一條上限規定,管理費可以20年收一次,也可以每年收一次,這和老百姓花單價幾倍於房價的錢去買的那個“公墓產權”顯然是完全兩回事。

1997年由國務院通過並發布的《殯葬管理條例》是今天各地所有殯葬條例的上位法,但該條例也只規定“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並沒有規定公墓的使用年限。

使用權永續

由於公墓一般是政府設立的,即使不是政府直接設立和管理,也要經過政府嚴格的審核和準入,而且,當公墓面臨征地,搬遷等問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一般也都是由政府出面兜底。這一切都足以證明公墓是一個類似於美國次貸危機以前的“兩房”一樣的政策性機構,公眾將公墓看做一個由政府提供擔保的,提供永續服務的機構並無不妥。而老百姓之所以動輒花費單價甚至超過房價的錢去買墓穴,也是因為人們預期公墓能夠長久存在,即使要不存在政府也會給一個說法。不信隨便在網上搜尋一下,有多少公墓名叫“永久墓園”?因此,公墓的使用權應視為永續,這並非是指公墓必須永遠存在,而是當公墓發生變故時,墓主有權向公墓營業方要求賠償損失。

管理費與產權

不過,在97年的《殯葬管理條例》頒布之後,各地關於公墓使用年限的明確規定紛紛出台,並且普遍都規定墓穴及骨灰格位的一個使用周期最長為20年,這完全是對1992年那一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誤讀,並且也嚴重的自相矛盾。

例如,廣州市周邊的經營性墓園墓地使用期限即為20年,並且目前滿期的續費標準也已經出來了,期滿後按每20年2500~3000元不等的標準續租,那么問題就出來了:同樣是使用20年墓地,為什麼續租20年只需花費2500~3000元,而第一次使用卻要花費至少十倍於此的數字?難道“新用戶”們多花的那部分錢購買的不是一個長期產權,而是類似於當年安裝電話的“初裝費”?

無權隨意處置

顯然,如果購買公墓所交的錢只是20年租金,那么新墓就應該和續租的租金相等。既然就像公墓自己承認的一樣,要續交的只是幾千元管理費,那就等於承認了買靈位的錢當中,大部分其實是用於購買公墓的產權——雖然這與各地20年使用周期(實際是租用)的規定不符。

而最為人爭議的是對不續交管理費的解決措施:據《山東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公墓使用20年期滿仍需保留墓穴的,公墓主辦單位應當在期滿前180日內通知戶主辦理繼續使用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無主墓處理。各地也都有逾期不繳管理費作為無主墓或者遷墳處理的規定。類似規定顯然是極其失當的。因為既然是別人擁有產權的墓穴,墓主拖欠管理費屬於他和墓園管理方的普通經濟糾紛,墓園管理方無權奪走別人買下的墓穴。這好比小區的物業公司不能因為業主不交物業費,就宣布沒收業主的住宅。

此外,即使各地要堅持“公墓產權只有20年”的規定,考慮到這個規定出台是在97年以後,而墓主購買產權是在20年前的90年代初,那么現在也不應該是墓園找墓主要求續費,而是墓主有權找墓園取回購買墓地產權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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