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公募債券是指按法定手續,經證券主管機構批准在市場上公開發行的債券。這種債券的認購者可以是社會上的任何人。發行者一般有較高的信譽,而發行公募債券又有助於提高發行者的信用度。除政府機構、地方公共團體外,一般私營企業必須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能發行公募債券。由於發行對象是不特定的廣泛分散的投資者,因而要求發行者必須遵守信息公開制度,向投資者提供各種財務報表和資料,並向證券主管部門提交有價證券申報書,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差異
1、公募債券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的債券,需按法定手續,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轉讓。
2、私募債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
發行
相關規定
各國法律對公募發行都有較嚴格的規定。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中規定,發行公募債券,須向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申請註冊,非經該委員會批准債券不得在市場上發行和公開出售。發行公募債券還必須經過公認的資信評級機構評定資信級別,因為不同資信級別的債券有不同的發行條件。債券發行後,投資人有權隨時向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查詢有關信息。在日本發行公募債券,也須根據日本的證券交易法向大藏省提交呈報書,經批准後才能出售。由於公募債券的發行手續較為繁雜,一般需要委託證券中介部門或其它金融機構辦理推銷及有關法律事務。如果發行數額較大,受託機構常組織認購團共同認購。公募債券因屬多數投資者所有,可以在二級市場公開買賣。
服務
公開發行則通過高風險債券市場進行。在公開發行過程中,投資銀行提供自始至終的服務。擔任承銷商的投資銀行同時又是管理層收購的策劃者和發起人。在公開發行下,投資銀行在公開市場上是做市商,使債券流通性較私募大大提高,公募夾層債券購買者的風險因債券流通性的創造而較私募夾層債券購買者承擔的風險為小,因此,發行者不必以贈送股權為誘惑。公募夾層債券的發行價和利率視實際發售日的市場條件如市場利率而定,這對管理層收購者不利,因為在收購交易期間到債券公開發售日之間市場利率有變動的可能。作為公募夾層債券的承銷商,投資銀行承銷毛利大約為發行總額的3.5%,承銷佣金豐厚,但它要提供足夠的服務,甚至作出充任債券上市後做市商這一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