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晉升職務
1.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資格: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經歷。
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近兩年年度考核中定為優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以上;二是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三是符合任職迴避規定;四是符合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職位需要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這是一項基本的原則。所謂的逐級晉升,是指按照職務的高低由低向高,一級一級晉升。但是,對於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這是公務員晉升職務制度中的一種例外情況。但是,公務員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必須執行比一般晉升職務更加嚴格的程式,越級晉升的,有的須經任免機關的上一級同意,有的須經同級黨委或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門同意。
3.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程式
公務員職務晉升的程式,主要包括幾下幾個環節:(1)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2)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醞釀。(3)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4)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4. 公務員選拔制度中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制度:(1)競爭上崗。競爭上崗主要適用於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級別限制在廳局級以下。(2)公開選拔。公開選拔的對象既包括領導職務公務員,還包括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其中也包括機關領導人員。(3)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二、降職
《公務員法》第47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一,降低的職務層次不能超過一個;第二,不宜將領導職務改任為同級的非領導職務的方法代替降職,如將公務員由正處長改任為調研員;第三,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被降職的公務員有權進行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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