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應急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屬於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範疇。應該從動態和靜態兩個方面來界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才更為全面。政府應對危機的一系列非常措施,並且這些非常措施必須要得到法律的授權,在法律的授許可權度內予以實施。

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屬於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範疇。有學者從動態視角分析,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指國家建立專門的常設行政機構,通過有效利用社會資源進行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而形成的一整套機制的總和;是社會經濟系統本能的緊急應對突發事件的機制,是必須具備的一種功能。應急機制具有潛態和實態兩種狀態,平時處於潛態,突發事件發生後,迅速轉變為實態,事件平息後,又轉變為潛態。其中潛態包括:物質儲備制度、應急教育制度、預警監測制度、應急預案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等。實態包括:緊急狀態制度、啟動應急預案等。有學者從靜態視角進行概括,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是有關管理部門為了更好的應對各種突發事件而建立起來的一套行之有效的處置辦法和制度安排;是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法律制度。 和普通行政體制相比,應急機制具有鮮明的特色。在價值目標上,普通行政體制追求民主、公正、理性和效率等多元價值,而應急機制則更強調理性和效率;在權力配置上,普通行政體制以行政權為核心,而應急機制則在擴大和強化行政權的同時,將立法權也吸納其中;在組織結構上,普通行政體制具有多元化色彩,強調相對分權,甚至治,而應急機制則實行一元化領導,統一指揮,嚴格層次節制,其結構類似於軍事指揮系統;在管理手段上,普通行政體制強調剛柔並濟,甚至更傾向於柔性手段管理,而應急機制則主要依賴剛性手段,通過命令、許可、強制和制裁等手段實現應對危機的目的。
我們認為應該從動態和靜態兩個方面來界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才更為全面。因為應急機制是在非常時期,政府應對危機的一系列非常措施,並且這些非常措施必須要得到法律的授權,在法律的授許可權度內予以實施。所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應包含下面三層含義: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是應急機構、應急計畫、應急體系、應急措施、應急制度等的集合。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是非常機制,只能運用於非常時期,平時體現為靜態,只有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虛擬資源被激活,根據需求快速凝聚和運轉,形成實際應對的動態運行,並且當突發事件平息後,又迅速轉變為靜態。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必須得到法律授權,在法律限制範圍內予以運行。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能有效的提高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見能力和救治能力,能及時、有效地處理突發環境事件,恢復社會穩定以及公眾對政府的信任。面對突發環境事件,需要有特定的政府機構利用應急機制進行有效的協調、統一的指揮,從而力爭將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從結構上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系統應有指揮決策,信息處理,人員、物資、能量、設施設備及手段,組織及制度等各部分,形成具有有機聯繫的整體;從功能上看,通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系統的運作,能迅速有效的制止或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迅速有效的處理危害後果,使社會經濟系統恢復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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