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遵義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2012年3月6日,遵義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預防與監測預警、應急回響、恢復與重建、應急保障、監督管理、附則8部分,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試行)》(遵市衛發〔2004〕175號)予以廢止。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遵義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認真組織實施。
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遵義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身心健康嚴重傷害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和應急處置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分級標準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標準執行(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5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協同應對;依靠科技,加強合作,提高素質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聯繫衛生工作的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工能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市商務局、市食藥監局、市質監局、市紅十字會、成都鐵路局遵義辦事處、遵義市軍分區、遵義市武警支隊等的領導同志擔任。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全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1總指揮職責
負責下達Ⅰ級、Ⅱ級、Ⅲ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命令;指揮、調度、監督各組完成任務;協調各組工作關係;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是否需發動社會力量支援和請求駐遵部隊支援,盡力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損失。
2.1.2副總指揮職責
負責協助總指揮工作。
2.1.2.1指揮部下設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急管理專家組、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綜合組。
2.1.2.2 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局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2.1.2.3應急管理專家組
建立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諮詢機制。由市衛生局牽頭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
2.1.2.4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傳染病監測報告;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配合隔離治療、現場控制、標本採集等;負責醫療感染相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報告、風險評估、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觀察和隔離措施,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依法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應急工作進行監督;開展學校、托幼機構和公共場所等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
2.1.2.5綜合組職責
組 長:市政府聯繫衛生工作的副秘書長
副組長:市衛生局局長
責任單位:事發地縣、區(市)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行業主管部門等。
職責: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確保總指揮命令及時準確傳達到各組;負責事故傷亡人數、救援情況等信息報送;銜接聯繫省政府應急辦、省衛生廳等上級部門,落實上級有關事突發公共衛生事的指示和批示;協調、聯絡各組工作;負責宣傳報導的審核把關工作。
2.1.2.6成員單位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本預案修訂和完善,組織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及器械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新聞發布方案,協助市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新聞通稿,負責組織新聞及網路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加強輿情監測並正確引導輿論。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立項審批。
市教育局:負責密切配合市衛生局組織制定、實施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等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托幼機構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工能委:負責協調電力部門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哄電力供應保障,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收集掌握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對疫病區實行依法交通管制等強制隔離措施,依法打擊和查處製造社會混亂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疫病區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對急需救助的民眾必要的生活和醫療救助,組織救助捐贈活動,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發放工作,協助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後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與處置所需經費,做好財政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的表彰獎勵工作。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提出環境保護應對政策,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對人群健康的危害,維護環境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檢驗,防止傳染病疫情通過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環節傳播,開通應急處置專用臨時通道,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設備等運輸車輛的優先免費通行。
市農委:負責對動物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及疫情處置工作,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防控傳染病及疫情的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質監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有關物資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旅遊局:負責組織旅遊行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配合專業部門開展觀察、隔離工作,防止疫病在旅遊團隊中發生跨地區傳播。
成都鐵路局遵義辦事處:負責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火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檢驗,防止傳染病疫情通過鐵路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資的鐵路運輸。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成紅十字志願服務隊,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互救,呼籲和接受有關組織和個人捐贈,提供人道主義應急援助。
遵義軍分區:負責駐遵軍隊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控工作,根據疫病區發展情況,及時動員軍隊醫療單位人員及衛生資源支援地方應急處置工作。
遵義市武警支隊:負責全市武警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控工作,必要時組織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疫病區現場的控制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門和單位根據市衛生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職責和事件處置需要,依法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縣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並監督預防控制措施的落實。

3 預防與監測預警

3.1 預防
各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3.2 監測
3.2.1監測預報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制度。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全市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路、症狀監測網路、實驗室監測網路、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路以及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工作的質量。
3.2.2隱患排查整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隱患評估工作制度,及時匯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信息,採取措施進行整改,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3.3預警
3.3.1 確定預警級別。根據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由衛生行政部門綜合評估確定預警級別或者提出預警級別的建議。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Ⅳ級(一般)四個等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表示。
3.3.2 發布預警信息。Ⅰ、Ⅱ級預警,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的建議,由本級衛生應急指揮部或授權衛生行政部門發布預警信息。Ⅲ、Ⅳ級預警,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預警級別並發布預警,報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可直接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內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3.3 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Ⅲ級、Ⅳ級預警發布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工作機制,加強部門聯防聯控;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做好事件相關信息監測,預測、評估事件發展趨勢;
(3)公布熱線電話、電子信箱等公眾溝通渠道,安排專業人員值守,加強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預;
(4)及時發布避免、減輕事件危害的科學常識和人民政府處理事件的相關信息;
(5)監測管理社會輿情,引導社會輿論,疏導社會情緒。
Ⅰ、Ⅱ級預警發布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三級和四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
(1)責令衛生應急隊伍進入緊急狀態,動員後備隊伍做好應急準備;
(2)發布各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動員指令,檢查調試有關物資、設備;
(3)採取停課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動等強制管控措施;
(4)發布旅遊警告;
(5)必要情況採取交通檢疫。
3.3.4 調整與解除預警警報。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地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密切跟蹤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展,及時調整或解除預警,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或解除預警的建議。調整或解除預警的,應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向社會發布。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公民獲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有義務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報告。有關衛生醫療機構和信息員要加強對信息網點的監測,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根據事態進展,要及時續報應急處置等有關情況,並通報同級政府新聞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
4.1.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掌握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對於一些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報送,不受《貴州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1.3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人民政府及市衛生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最遲不超過2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有關地區和部門。特殊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政府應急辦要及時匯總、分析、研判、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同時將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或指示傳達給相關地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督促、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4.1.4 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2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事件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衛生、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實施先期處置。做好疫病區現場劃定,實行有效的現場管控措施,快速組織各方面力量,開展以搶救人民民眾生命,防止事態擴大為主要內容的先期處置工作;明確臨時救援人員及裝備集結地域,並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有計畫地組織救援人員及裝備到達事發地區;對進入疫病區車輛實行交通管制,確保道路有序暢通;按照信息報送規定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先期處置情況。
4.3 應急回響啟動、調整與終止
4.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回響。省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應急辦按程式報省長或其委託人審批,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相關指示或信息。必要時,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直接提出應急回響的相關建議,報省長或其委託人審批後,發布相關指示或信息,並報國務院、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回響。省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應急辦按程式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審批,由省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相關指示或信息。必要時,省衛生廳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直接發布應急回響的相關指示或信息,並報省人民政府、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回響。市級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報市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按程式報市級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審批,由市級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相關指示或信息。必要時,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直接發布應急回響的相關指示或信息,並報市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回響。縣級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提出應急回響啟動、調整或終止的建議報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按程式報縣級衛生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審批,由縣級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相關指示或信息。必要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直接發布應急回響的相關指示或信息,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4.4 處置措施
4.4.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及時調集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隊伍、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要責令有關部門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病區範圍;對我市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病區實施封鎖需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大、中城市的疫病區或者跨省(區、市)的疫病區實施封鎖以及封鎖後可能中斷幹線交通的,需報請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發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課、停業;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場地、房屋。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臨時設定或啟動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病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衛生應急指揮部要將信息發布與其他應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據有關規定統一發布事件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控:組織街道、鄉(鎮)以及社區、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4.2 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的建議。
(3)根據需要組織採取針對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險區域和保護健康人群(包括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應急控制措施。
(4)市衛生局組織對全幣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指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5)市衛生局根據授權,及時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並及時向市有關部門和有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駐遵解放軍、武警部隊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涉及跨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相關國家和地區通報。
(6)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規範、標準、管理等內容的培訓工作。
(7)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8)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估等。
4.4.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採集工作。
(3)做好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廢物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4.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工作。
(2)儘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開展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3)具備條件的實驗室,應及時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的標本,進行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
(5)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4.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和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環境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4.6 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防範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4.5.1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主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應急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同時,加強網路和手機簡訊內容的監控和輿情分析,引導公眾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5.2 發生具有全省或全市影響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新聞發布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組長由市委宣傳部或市政府辦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及市政府相關部門派員組成。在市衛生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4.5.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中央、省的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人民政府網站和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組織研究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及時組織做好善後工作,儘快消除事件後果和影響,安撫受災民眾,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5.2 徵用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因處置工作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歸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要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要根據有關規定製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3 總結評估
5.3.1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總結,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總結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置措施效果、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
5.3.2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局要會同事發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總結評估,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可組織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調查評估。
5.3.3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1月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全面總結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5.4 恢復重建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要組織和協調當地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政、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
6.1.1 衛生應急隊伍。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包括現場調查防控、傷病員救治、飲水及食品衛生監管等專業隊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組建和完善各類衛生應急隊伍,加強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處置綜合能力。
6.1.2 軍隊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力量。各級人民政府與當地駐軍、武警部隊要建立健全軍地協同機制,充分發揮軍隊和武警部隊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會應急力量。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完善突發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的作用,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2 財力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衛生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衛生應急隊伍培訓、演練、裝備補充及維護、應急物資儲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需要。
6.3 物資保障
縣級人民政府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儲備物資種類主要包括藥品、疫苗、消殺藥械和防護、救治、檢測設備及應急設施、生活必需品等。應急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4 生活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緊急組織調運應急救助資金和物資,及時向急需救助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衛生防疫等應急保障。要明確責任人,立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實際,加強統籌和協調,做好參加應急處置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積極為應急處置人員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衛生應急交通運輸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衛生應急處置人員和物資的優先安排、調度和通行。公安部門要統一規範應急車輛標誌,做好現場的交通管制工作。
6.6 人員防護
各級人民政府要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要為醫療救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科學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7 治安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公安、武警部隊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的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6.8 通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設完善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系統信息平台。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溝通保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溝通的政策和技術保障工作。
6.9 科技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和完善衛生應急平台系統,確保與各級人民政府應急平台互聯互通,滿足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衛生單位要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隊伍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救援能力。各有關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練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有計畫地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提高應急回響能力。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8 附 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遵義市衛生局牽頭制定並負責管理,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
根據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本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完善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遵義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遵義市衛生局2004年11月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的《遵義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試行)》(遵市衛發[2004]17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標準

附屬檔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標準

特別重大(I級) 重大(II級) 較大(III級) 一般(IV級)
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發生;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地區,一個縣(區)域內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或在新地域發生。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有省外繼續擴散趨勢。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時涉及省外,並有擴散趨勢。
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傳染病。
動物間發生傳染病暴發或流行,疫情有向其他省份擴散的趨勢。
一次放射事故中度放射損傷人數50人以上, 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10人以上, 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5人以上。
在無脊髓灰質炎狀態地區出現脊髓灰質炎病例或疫苗衍生株病例2例以上。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特別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在農村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兩個以上鄉(鎮),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以上。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續發病例;或疫情波及兩個以上地(市)。
腺鼠疫發生流行,流行範圍波及兩個以上縣(區),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
霍亂在一個地(市)範圍內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兩個以上地(州、市)。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區),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平均發病水平的2倍以上。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動物間發生兩個以縣(區)域內的傳染病暴發或流行,或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超過500例,或人間疫情局部擴散,或出現人間二代病例。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0人以上,或輕度放射損傷人數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損傷人數3~50人,或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或極重度放射損傷人數3~5人。
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愛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毒種丟失。
無脊灰狀態地區發現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在農村局部地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範圍在一個鄉(鎮)以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或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一個縣(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平均發病水平的1倍以上。
動物間發生兩個以上縣(區)域內的傳染病暴發或流行,或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達100-500例,或出現人間病例。
在一個縣(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51-100人,或輕度放射損傷人數11-20人。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較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腺鼠疫在縣(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20例。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0例以下。
動物間發生縣(區)域內的傳染病暴發或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未超過100例,未出現人間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100人,無死亡病例報告。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
一次放射事故超劑量照射人數10-50人,或輕度放射損傷人數3~10人。
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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