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是計畫經濟時期逐步建立並發展起來的,事業單位的組織與管理體制具有典型的計畫特徵。各類事業機構都為公立機構,資產都屬國有;政府決定事業單位的設立、註銷以及編制,並對事業單位的各種活動進行直接組織和管理;各類事業單位活動所需的各種經費都來自於政府撥款。
在中國,事業單位可以是一個純粹的行政機關,也可以具有行政機關和公共服務雙重職能;在提供公共服務的同時,事業單位還可以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
“公共事業單位”英文較為準確的意譯為:公共服務機構。
目前中國的公共服務主要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以及部分國有企業的下屬單位等共同提供。
目前事業單位的分類主要有三大類:公益性、準公益性、經營性。
區別
公共事業單位與事業單位的區別
公共事業單位的研究對象是國家、政府與社會公共組織的公共事務及其 管理過程,而事業單位管理的研究對象是工商企業及其經營過程。兩者的具體差異在於: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社會公共利益,事業單位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組織利潤;二是管理性質不同,傳統的公共管理具有壟斷性,工商管理則具有競爭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傳統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工商管理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們既要把握二者的聯結點,更要著力找出二者的差異處,以求對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認識。
我國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教科文衛,以及新聞出版、體育、環境監測、城市建設等等,此外,還有一些機關的附屬機構和法律服務所等。
相關法規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98年國務院發布,2004年修訂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事業單位定義為:“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另一個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定義為:“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無論如何定位,事業單位的實質就是提供公共服務。在經濟體制改革前後,事業單位都是指政府創設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衛生服務的專門機構,儘管不同時期的法規對它的界定不盡相同,但並沒有實質差別。
公共事業管理制存在的問題
隨著現代社會生活節奏的越來越快,加之網路經濟與知識經濟的影響,傳統的公共事業管理體制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這給我國公共事業管理體制的發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後
自1985年起,我國先後發布了一系列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決定,進行了大量有關的探索和試驗。但由於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度、廣度和難度 較大,觸及的利益也千頭萬緒,致使改革的步履維艱,進程頗為緩慢,成果仍在期待之中。
缺乏明確的改革目標和路徑
由於我國公共事業管理體制的創新屬於開拓性的事業且無現成的經驗可資借鑑,因此,在改革初期的探索 階段,基本上採取了大膽進行實驗性改革的方針,並沒胡提出一個明確的目標模式。
缺乏改革的整體配套條件
由於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在前期是分頭並進、各自為政的,所以不僅各類事業單位的改革進展不同,而且也未能與其他方面的改革相互配合。而且 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實際上是一個巨大的系統工程,其面臨一系列難題,需要各方的配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