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事務
順治十六年(1659)鑄八旗都統印信二十四顆,由各都統掌管以辦理本旗事務;康熙五十三年(1714)將都統印信收回交部,改鑄左、右翼印信各一顆,按翼辦理各旗事務,但皆未建立公所。雍正元年(1723)正月,始設八旗都統衙門八所,改鑄八旗都統印信八顆(原兩翼印收回交部),滿洲、蒙古、漢軍三旗同設一衙門,共用一印信(由滿洲都統掌管)。四年,改為滿洲、蒙古、漢軍每旗各給一印,分設二十四個都統衙門,各在該都統、副都統的總領之下,辦理本旗軍政、民政事務。其內部機構,雍正中設左司、右司、銀庫等,設定掌關防參領、章京等分辦二司事務,右司併兼管銀庫。雍正十三年裁左、右二司,銀庫改由印房參領管理。乾隆六年(1741)定八旗印房、俸餉房、馬冊房官制,各設協理事務參領、佐領、章京、驍騎校等職。此外,尚設有戶口房、派差房、督催所、檔案庫、米局等內部機構,以及隨印房行走散秩官、隨旗行走散秩官等職官,分辦各項事務。其辦理八旗共同事務的機構和職官,有值年旗公署及管理舊營房大臣、管理新營房大臣、管理官房大臣、稽察寶坻等處駐防大臣、左右翼鐵匠局、左右翼世職官學、漢軍清文義學、十五善射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