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屬於畢業後醫學教育階段,是住院醫師培養的一種形式。為適應我國衛生事業改革需要,培養合格的全科醫師,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培訓對象:高等院校醫學專業本科畢業後擬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醫師。
第三條 培訓目標:經過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達到人事部、衛生部《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中規定的全科醫學專業主治醫師的基本條件和以下要求: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具有良好的醫德和作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熟悉本學科、專業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的新進展,並能用以指導實際工作。
3.具備全科醫學思維能力和診療策略,在社區衛生服務專業隊伍中發揮技術骨幹作用,能向個人、家庭和社區提供以人為中心,以維護和促進健康為目標,融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為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幫助社區居民合理使用醫療資源,享受經濟有效的衛生服務。
4.基本掌握醫學科研的方法,能結合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實踐寫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
5.掌握電子計算機的基本原理和在社區衛生服務管理領域的套用,並能熟練上機操作。
第四條 培訓基地分為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兩類。二級甲等或縣級以上醫院可申請作為“臨床培訓基地”;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申請作為“社區培訓基地”。
第五條 培訓基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認可。已經被批准為“臨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的醫院,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可作為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臨床培訓基地”。
第六條 兩類培訓基地均應根據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大綱,制定具體實施計畫,嚴格進行培訓與考核,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條 培訓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培訓和計算機。業務培訓分為理論學習、醫院輪轉和社區實踐。政治思想與職業道德教育貫穿於培訓的全過程,逐年考核。計算機以自學為主。
第八條 培訓時間為4年(共48個月),培訓內容按《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大綱(試行)》要求,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3個月,理論學習。集中進行全科醫學理論課程學習。
第二階段:33個月,醫院輪轉。輪轉期間參加“臨床培訓基地”的臨床主要二級科室和相關科室的醫療工作,進行臨床基本技能訓練,同時學習相關專業理論知識。有關管理制度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三階段:12個月,社區實踐。深入社區培訓基地,在上級全科醫師的指導下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九條 第一、二階段培訓結束,由各培訓基地組織階段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理論知識、臨床技能等;第三階段培訓結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對培訓內容進行全面、綜合考試、考核。
第十條 培訓對象完成三個階段的培訓任務,各階段考試考核均合格者,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核後,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衛生部科技教育司負責指導全國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政策、規劃、質量監督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地區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其任務是:
1.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培訓、考核的實施方案;2.培訓基地的認可與撤銷;3.指導檢查培訓工作;4.組織對培訓質量的評。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可成立全科醫師培訓管理機構,或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要把完成畢業後全科醫師培訓任務,作為單位及領導幹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為加強培訓基地的建設,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等十部委《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適當安排人才培訓經費。
第十五條 高等醫學院校專科畢業、有3年臨床實踐經驗的執業醫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已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住院醫師,可按相應培訓年限轉入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第一條 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屬於畢業後醫學教育階段,是住院醫師培養的一種形式。為適應我國衛生事業改革需要,培養合格的全科醫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培訓對象:高等院校醫學專業本科畢業後擬從事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醫師。
第三條 培訓目標:經過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達到人事部、衛生部《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中規定的全科醫學專業主治醫師的基本條件和以下要求: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具有良好的醫德和作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2.熟悉本學科、專業及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具有較系統的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的新進展,並能用以指導實際工作。
3.具備全科醫學思維能力和診療策略,在社區衛生服務專業隊伍中發揮技術骨幹作用,能向個人、家庭和社區提供以人為中心,以維護和促進健康為目標,融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為一體的社區衛生服務,幫助社區居民合理使用醫療資源,享受經濟有效的衛生服務。
4.基本掌握醫學科研的方法,能結合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實踐寫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
5.掌握電子計算機的基本原理和在社區衛生服務管理領域的套用,並能熟練上機操作。
第四條 培訓基地分為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兩類。二級甲等或縣級以上醫院可申請作為“臨床培訓基地”;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可申請作為“社區培訓基地”。
第五條 培訓基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批准認可。已經被批准為“臨床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的醫院,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可作為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臨床培訓基地”。
第六條 兩類培訓基地均應根據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大綱,制定具體實施計畫,嚴格進行培訓與考核,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條 培訓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培訓和計算機。業務培訓分為理論學習、醫院輪轉和社區實踐。政治思想與職業道德教育貫穿於培訓的全過程,逐年考核。計算機以自學為主。
第八條 培訓時間為4年(共48個月),培訓內容按《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大綱(試行)》要求,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3個月,理論學習。集中進行全科醫學理論課程學習。
第二階段:33個月,醫院輪轉。輪轉期間參加“臨床培訓基地”的臨床主要二級科室和相關科室的醫療工作,進行臨床基本技能訓練,同時學習相關專業理論知識。有關管理制度同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
第三階段:12個月,社區實踐。深入社區培訓基地,在上級全科醫師的指導下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
第九條 第一、二階段培訓結束,由各培訓基地組織階段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理論知識、臨床技能等;第三階段培訓結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組織對培訓內容進行全面、綜合考試、考核。
第十條 培訓對象完成三個階段的培訓任務,各階段考試考核均合格者,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審核後,發給衛生部統一印製的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衛生部科技教育司負責指導全國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的政策、規劃、質量監督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衛生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地區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其任務是:
1.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培訓、考核的實施方案;2.培訓基地的認可與撤銷;3.指導檢查培訓工作;4.組織對培訓質量的評。
第十三條 培訓基地可成立全科醫師培訓管理機構,或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要把完成畢業後全科醫師培訓任務,作為單位及領導幹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四條 為加強培訓基地的建設,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等十部委《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適當安排人才培訓經費。
第十五條 高等醫學院校專科畢業、有3年臨床實踐經驗的執業醫師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已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住院醫師,可按相應培訓年限轉入全科醫師規範化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