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全州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一)負責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政策,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指導所轄各鄉鎮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執法和業務工作;受理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負責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組織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主管全縣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報批工作。
(六)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及本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和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本縣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八)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對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管理;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參與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和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參與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協調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協調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協助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
(十一)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管理工作。負責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負責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測、監督檢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備案。
(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防治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範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負責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測繪管理辦法,擬訂實施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全縣測繪單位資格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和桂林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有關檔案和重要材料的起草、局各類會議的組織,負責文電、信訪、宣傳、精神文明建設、接待、文書檔案、保密、信息、計生、老乾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二層機構、鄉(鎮)所的機構、人員編制、人事勞資管理;負責組織本系統幹部職工政治學習、協助各股室抓好業務培訓;協助抓好人事考核和協助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做好協調局機關各股室、二層單位、各鄉鎮所的工作關係;負責督辦局領導交辦、會議布置及上級轉辦的各項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車輛管理、機關保衛、財產管理、城鄉清潔工程、局系統城鄉風貌建設。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財務股
編制局機關年度經費收支預算,審核縣局各項業務費、經費收支情況,負責縣局、鄉(鎮)所經費的收、繳、管、用;負責局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局二層機構的財務管理,負責鄉(鎮)所、執法大隊、礦管站的工資及業務經費核撥和監督使用;做好財務月報、季報、年報、專項資金統計報表;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局基建項目的核算,並監督執行;負責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監督實施局機關接待經費和車輛使用經費及公務開支的審查審核;加強票證管理,嚴格按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三)政策法規與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辦公室
負責局對外公文和與有關法律、法規配套的規範性檔案的審核;負責對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程式的監督檢查,督促各業務股室、鄉(鎮)所、二層機構依法按程式辦事;與辦公室組織開展“六五”普法及法律法規宣傳活動;負責組織聽證、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具體事項;處理有關土地權屬糾紛的來信來訪;協助處理有關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搞好縣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政策法規信息化基礎工作。
(四)規劃利用股
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和修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和下達的用地指標使用的監督管理、城鎮基準地價管理和標定地價評測,負責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國有存量土地的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等工作,審核國有存量土地招拍掛處置方案和改制企業土地處置方案,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土地利用各類統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批農民建房用地,指導農村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監督管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組織地價會審並報備案,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負責規劃利用信息化基礎工作;依法收取相關規費。
(五)耕地保護股
認真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做好全國基本農田保護示範縣的各項工作,負責實施和檢查各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建立健全耕地開發整理占補台帳;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等項目的審查報批、新增建設用地劃撥、出讓;負責土地徵用徵收的指導和管理;負責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土地整理項目的立項、招投標、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以及預決算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組織耕地開發整理的立項、評審和驗收。負責臨時用地的審核報批;負責耕地保護信息化基礎工作;依法收取相關規費。
(六)地籍和測繪管理股
負責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和第二次土地調查、檔案室管理及地籍統計;負責地籍信息化基礎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管理,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國有土地登記發證、年檢、換證和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宅基地的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抵押、租賃登記工作;依法收取相關規費。
(七)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求設定採礦權,負責採礦權出讓、延續、變更、登記、吊註銷許可證、出租和抵押登記等管理工作,實行會審制度;負責監督、檢查、指導鄉鎮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協助安監部門做好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負責礦產管理信息化基礎工作。依法收取相關規費。
(八)地質環境與勘探儲量管理股
負責組織、監督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負責編制和監督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計畫;組織申報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及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地質勘查的管理,做好擬設探礦權的調查、年度檢查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登記管理;負責地質環境與勘探儲量管理信息化基礎工作。
(九)政務服務中心視窗辦
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辦證資料的審查、接收、登記、轉辦、督辦工作;負責公示各股室每月接辦的業務及辦理結果,並將結果報考核組和主要領導;負責接辦資料的管理和已辦證件的領取、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