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

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簡稱名錄庫)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所有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分支機構)基本信息的資料庫。單位基本信息包括識別信息、屬性信息和數據信息等。

定義

(一)識別信息是指單位代碼、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地址和區劃,以及聯繫方式等;

(二)屬性信息是指單位所屬行業、登記註冊類型、機構類型、開業時間、營業狀態,以及法人單位與其下屬產業活動單位的關係等;

(三)數據信息是指單位從業人員、資產和收支情況等。

相關法規

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數據質量,科學管理全國統計系統基本單位名錄庫(以下簡稱名錄庫),提高名錄庫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遵循“全國統一管理、專業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信息資料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名錄庫執行國家統一的統計分類標準和目錄。

(一)識別信息是指單位代碼、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單位地址和區劃,以及聯繫方式等;

(二)屬性信息是指單位所屬行業、登記註冊類型、機構類型、開業時間、營業狀態,以及法人單位與其下屬產業活動單位的關係等;

(三)數據信息是指單位從業人員、資產和收支情況等。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級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內部相關單位要合理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工作。

第六條 各級統計局普查中心(或指定的專門機構)是名錄庫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並實施名錄庫系統建設總體規劃;

(二)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名錄庫共建共享制度並付諸實施;

(三)負責實施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和名錄庫維護更新專項調查;

(四)負責對名錄庫進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經常性維護更新;

(五)負責提供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和抽樣框,協調解決專業間單位重複問題;

(六)負責名錄庫用戶授權管理,按照規定的程式提供單位基本信息;

(七)負責對下級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統計局相關專業(司、處、科等)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名錄庫主管機構提供的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和抽樣框,確定本專業年(定)報單位以及抽樣調查的抽樣框;

(二)將本專業各項調查所獲得的單位變動情況、單位基本信息變更資料定期反饋給名錄庫主管機構。

第八條 各級統計局數據管理中心(或計算中心、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名錄庫主管機構的需求和統計業務發展需要,設計、開發和維護名錄庫系統軟體;

(二)協助名錄庫主管機構做好利用周期性普查數據全面更新名錄庫,以及名錄庫日常維護更新的數據報送、接收工作;

(三)為名錄庫系統安全運行提供軟硬體技術支持。負責對名錄庫管理系統及數據進行常規備份和存儲。

第三章 名錄庫建設

第九條 名錄庫是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數據基礎上建立,利用統計調查資料和相關部門的行政登記資料進行適時維護更新。名錄庫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建成一個全國統一的、完整的、不重不漏且可動態維護更新的名錄庫。

第十條 名錄庫建設必須著眼長遠、立足現狀、統籌規劃、穩步推進。2010年年底前,要建成和完善國家和省兩級名錄庫模式,在此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分散式處理的全國一庫模式,實現全國一庫線上、分級管理、適時更新和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名錄庫建設按照“先易後難”的原則,第一步,建好“三上企業”字典庫,即從縣級起逐級做好專業年(定)報統計調查單位與名錄庫的銜接、比對和核實確認工作。名錄庫主管機構和專業共同確認的調查單位作為專業調查字典庫,以滿足年(定)報工作需要。第二步,建好“三下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名錄庫,以滿足抽樣調查的需要。

第四章 維護更新

第十二條 名錄庫維護更新分為全面更新和部分更新。全面更新是指利用周期性普查形成的普查資料庫對名錄庫全部單位進行更新。部分更新是指通過基本單位統計調查和各專業統計調查取得的單位變動情況、單位基本信息變更資料對名錄庫部分單位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更新。

第十三條 名錄庫的全面更新每五年一次,普查數據處理結束後兩個月內完成;利用基本單位統計調查部分更新由目前的半年一次逐步過渡到每季或每月一次,按調查制度規定時間完成;利用專業統計調查獲得的信息部分更新每月一次,月報後20天內完成。

第十四條 通過基本單位統計調查更新名錄庫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定期從同級編制、民政、稅務、工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得新增、變更、註銷單位行政登記資料;並根據單位活動在地原則,逐級分解到下一級名錄庫主管機構直至縣級。

(二)地方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按照單位活動在地原則,對新增單位進行調查,對變更和註銷單位的情況進行核實;

(三)上一級名錄庫主管機構授權的維護人員,按照調查取得或核實後的名錄庫資料,在《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系統》平台上,按許可權更新名錄庫數據。

第十五條 通過專業統計調查更新名錄庫的主要流程是:

(一)各級有關專業與名錄庫主管機構共同在名錄庫中確定專業調查單位字典庫,由名錄庫主管機構在名錄庫中對調查單位做出標記。

(二)各級有關專業按確認的調查單位字典庫開展各項統計調查後,將調查獲得的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單位變動情況、單位基本信息變更資料反饋名錄庫主管機構。

(三)名錄庫主管機構授權的維護人員,根據專業反饋資料,統一在《全國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系統》平台上按許可權更新名錄庫數據。

(四)“三上企業”需要增加、變更或剔除時,由省級各專業核實主要證件及主要數據後,送交省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審定更新,並將有關證件複印件和名單報國家級名錄庫主管機構,以備抽查覆核。

第十六條 對專業統計調查單位的增加、變更或剔除有爭議的,由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定期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協調和會審確認。

第十七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建立健全名錄庫質量控制制度和專職人員崗位責任制,對維護更新等各環節的工作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加強單位基本信息的動態審核工作,並定期對名錄庫質量進行抽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各項統計調查必須使用統一的名錄庫作為調查字典庫或抽樣框。不在名錄庫中的單位不得列入專業統計的調查範圍。

第十九條 名錄庫中涉及國家秘密的資料一律不得向外提供;非涉密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未經名錄庫主管機構同意,任何用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通過名錄庫查詢得到的資料。

第二十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可授權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的編制、民政、稅務、工商等部門相關機構使用與其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範圍相同的最新名錄庫數據。其他部門對單位基本信息的需求,需經統計局主管局領導審批後方可授權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統計局內部參與名錄庫維護更新的相關專業機構可查詢、使用本級本專業範圍內的全部單位基層數據和匯總數據,包括螢幕瀏覽、存儲和輸出;其他機構可查詢本級名錄庫的匯總數據,包括螢幕瀏覽、存儲和輸出,若需使用名錄庫基層數據,需經主管局領導審批後方可授權使用。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統計局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方面的規定,保證名錄庫數據在存儲、傳輸、審核、匯總和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名錄庫主管機構要建立系統運行及用戶使用日誌報告,依據用戶授權目錄對網上各類用戶的行為進行監測,阻止非法用戶進行數據存取;各級統計局數據管理中心應建立網路安全應急預案,保障系統運行安全。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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