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縣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辦法

第二十三條縣級建立基本單位普查資料庫,資料庫由普查機構統一管理,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維護和更新,資料共享。 第二十六條對在普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由各級普查機構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條大足縣基本單位普查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普查工作的各項具體規定和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務院批轉國家統計局關於建立國家普查制度改革統計調查體系請示的通知》(國發[1994]42號)規定,國家定於2001年進行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為搞好此次普查,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縣各類單位的底數,掌握全縣基本單位的組織形式、經濟成分構成、規模結構、生產要素的配置以及地區分布、行業分布等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蓋地區的部門間互為補充、相互銜接、信息共享且能動態更新的基本單位名錄庫系統,為規範市場秩序、加強社會監管、調整經濟結構、最佳化產業政策、規劃城鄉建設等提供基礎信息,並為開展其他普查和各類抽樣調查奠定基礎。
第三條普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
縣級設立第二次基本單位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重大事項的協調。
普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統計局,負責普查方案的制定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相應的普查機構,在縣普查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轄區內普查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1年12月31日。普查資料的調查年度為2001年。
第五條普查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
第六條各級宣傳機構應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形式宣傳普查的目的和意義,動員社會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並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第七條普查的範圍是我縣行政轄區內的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
第八條基本單位的劃分按《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劃分規定》執行。
第九條普查實行在地統計原則,即按單位所在地的行政區域進行普查登記和上報普查資料。
第三章普查表式和主要內容
第十條普查表式包括基層表和綜合表。
基層表分為甲、乙、丙三種表式。甲表為《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乙表為《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丙表為《規模以上企業基本情況表》。普查綜合表分為五種表式。即《法人單位及產業活動單位數》、《按單位類別分組的法人單位數》、《按單位類別分組的產業活動單位數》和《法人單位基本情況》、《產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普查內容主要包括單位的基本標識、主要屬性、基本狀態和主要數據等。
第十二條普查使用統一統計分類標準和數據處理標準。
第四章組織實施和調查方式
第十三條大足縣第二次基本單位普查辦公室按照國家、重慶市對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對各鄉鎮普查辦公室統一布置、培訓。
第十四條普查在利用有關部門登記資料的基礎上,採取劃分普查小區、逐個清查單位的辦法進行,原則上每個居委會劃為一個小區,農村以發表方式調查。
第十五條普查所需的基本單位行政登記資料,由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工商、質監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賦予的管理許可權,分別向同級普查機構提供。提供資料的方式,原則上以磁介質文本檔案的方式提供,提供的資料應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郵政編碼、法人單位加報所屬產業活動單位數。
企業法人及生產經營性產業活動單位的名錄資料,由各級工商、稅務(上繳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資料由國稅局提供,上繳營業稅的單位資料由地稅局提供)、質監部門(提供各單位組織機構代碼及相關資料,下同)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事業單位法人和機關法人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名錄資料,由各級編制、質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產業活動單位的名錄資料,由各級民政、編制、質監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
第十六條縣級普查機構利用上述各有關部門提供的登記資料,結合現有的基本單位名錄資料,對各類單位進行逐一核對,整理出普查單位名冊,以此為基礎組織實施調查工作。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則對普查對象進行清查、登記,並組織其填報普查表。
第十七條各鄉鎮普查機構按照全縣的統一部署於2001年10月底前完成普查的各項準備工作,2001年11月1日—12月31日為登記階段。
全縣普查數據的審核和初步匯總工作於2002年3月底前完成。
縣級名錄庫的建立或更新工作於2002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五章數據處理和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普查數據處理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辦公室統一制定的數據處理方案,各級使用的數據處理程式,由國家統一提供,縣普查辦負責對鄉鎮、有關部門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普查數據處理採用各級直接處理基層數據,並逐級上報基層數據和綜合數據的工作模式。
第二十條縣和鄉鎮普查機構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制訂質量控制工作細則,對培訓方案、清查單位、調查登記、填報普查表和收表、審表以及數據錄入、處理、驗收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普查登記工作結束後,縣和鄉鎮普查機構須對轄區內的普查數據採取隨機抽樣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事後質量檢查驗收。
第六章數據公布和資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普查結果以公報形式向社會發布,發布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助同級普查機構對資料進行校驗、評估和分析。
第二十三條縣級建立基本單位普查資料庫,資料庫由普查機構統一管理,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維護和更新,資料共享。
第二十四條普查機構須做好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及對外提供工作,並組織力量對普查資料進行深層次開發和套用。
第二十五條普查機構、普查人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普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
第七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在普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由各級普查機構予以表彰。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普查人員,由普查機構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普查表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大足縣基本單位普查辦公室根據本辦法制定普查工作的各項具體規定和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大足縣基本單位普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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