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簡稱“專技協”)是依據人事部發【2007】96號檔案精神,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日常工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專技協上級主管業務指導單位;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獨立法人資格機構。專技協堅持為國家黨政工作大局服務,積極為全國專業技術人才成長發展服務,是全國性的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作組織。

基本信息

基本情況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日常工作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為專技協上級主管業務指導單位;專技協依照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管理相關政策法規,面向全國從事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培訓、考核測評、人才管理、備案認證等工作。

專技協工作範圍:

1.開展各地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認證活動;

2.開展各種形式的聯合辦學、培訓、考核認證,促進全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

3.開展與各地企業、院校和社會培訓機構合作的專業技術人才交流培訓活動;

4.組織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申報、評審、定職定級;

5.組織人才測評和就業服務,服務於國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6.組織、開展專業技術人才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7.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下設北京管理中心,為專技協的常設業務執行機構,具體處理有關經濟、法律和業務的實施工作。負責專技協全國各地管理中心的指導和管理,並組織實施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的交流、培訓、考試、測評、認證、諮詢推廣工作。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的關心指導、大力支持下,積極開展了各種國內外專業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各行業交流協會等多家單位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在新形勢下,專技協將進一步加強專業技術人才的教育科學研究,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為提高專技協工作管理質量,促進我國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協會章程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英文譯名為“National Professional Technical Tal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簡稱:“專技協”。

第二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是由熱心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的組織、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國家政府部門指導和支持的、促進專業技術人才事業發展的全國性、專業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發展中國專業技術人才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人才強國”和“科教興國”戰略,促進中國專業技術人才事業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促進專業技術人才活動主動、積極、有效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思想,以能力建設為核心,促進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技能,調整知識結構,增強人文素養,提高自身素質。

第四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業務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會教育、科技等有關方面在業務上保持聯繫。

第五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下設北京管理中心,北京管理中心負責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和各地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積極促進中國終身教育體系的建立,促進學習型社會的發展。

(二)宣傳專業技術人才,開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推廣先進經驗,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

(三) 組織調查研究,跟蹤發展動向,收集國內外專業技術人才信息,發展專業技術人才理論,促進專業技術人才資源共享。

(四)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對專業技術人才的管理、法規建設和有關方針政策提供諮詢和專家服務。

(五)開發專業技術人才課程,組織編寫信息資料、刊物、教材和書籍,進行專業技術人才質量效益評估,提供專業技術人才公共服務產品,開展各種專業技術人才培訓活動。

(六)建設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網站,開發遠程開放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與管理。

(七)積極開展專業技術人才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行業自身建設,制定行業規範和專業技術人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有: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一) 團體會員

經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批准成立的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承認本章程者,可以申請為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選派代表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代表享有會員的一切權利。團體會員代表的選派及調整均由團體會員單位確定,報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備案。

(二) 個人會員

在專業技術人才領域有一定專長的個人,以及社會各界有志專業技術人才事業的人員,承認協會章程,由兩名會員介紹,或由團體會員推薦,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協會聘請的顧問和專家委員會成員在任職期間,自然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三) 名譽會員

主要授予在專業技術人才學術研究和工作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和學者。

(四)為方便團體會員與本協會的聯繫,團體會員單位可設聯絡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專業技術人才工作領域內開展活動,具有一定的業績或社會影響;

(四) 積極參加專業技術人才的研究和推動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

(三) 報理事長批准;

(四) 由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 宣傳協會宗旨,參加協會活動;

(四)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支持協會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內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協會宗旨和章程的行為,應予以告誡,批評,教育直至除名。個人會員觸犯刑律並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員資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採用選舉、協商、推薦等方式民主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新的理事會;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對未到會理事可以通訊方式徵求意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薦、表揚、獎勵優秀的學術論文和著作,以及在專業技術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的理事辦公會議,是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執行理事長辦公會議的決定,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在理事長領導下,秘書長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常務理事會可聘請名譽理事長,可決定增補、調整副秘書長或確定代理秘書長。可設立專家委員會及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的領導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對在專業技術方面有卓越貢獻的、熱心專業技術人才的國內外技術專家、教育家、科學家和高級管理人員,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為協會顧問或專家委員會成員。

因故不能參加協會工作的理事,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在人為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專業技術人才工作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受理事長委託,由一位副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委託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決定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 組織編制協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並負責組織實施;

(四) 擬定協會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完成協會領導交辦事項。

第二十八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的各工作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受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業務主管部門資助;

(二) 會員會費;

(三) 團體和個人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各項收入的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遵照“勤儉節約”的原則,必須用於開展協會工作,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1 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機構

全國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協會

組織機構

顧問專家

理事長

常務副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常務理事

理事單位

內設機構

秘書處(辦公室)

組織聯絡部

信息宣傳中心

人力資源部

學術研究中心

教材研發中心

培訓中心

考核評審中心

資格認證在中心

國際交流中心

相關政策

政策支持:人事部200796號檔案

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節選

繼續教育是提高專業技術人員創新能力和整體素質的重要途徑。接受繼續教育,是專業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加強繼續教育工作,對於建設高素質、創新型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作用。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全面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按照《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要求,現就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加強繼續教育施教機構建設。 實施繼續教育要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現有的辦學條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的培訓機構及其他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基地,各類學術團體、專業協會、學會和社會力量辦學單位是開展繼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創造條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把繼續教育作為學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為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學術團體以提高繼續教育的效益和質量為目的,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辦學,提倡有計畫、有組織的委託辦學,建立生產、科研、教學相結合的協作關係。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施教機構評估標準與管理辦法,逐步建立行業標準和規範。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扶持一批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市場前景廣、信譽度高的施教機構,支持他們做大做強。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建設一批國家和省兩級示範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帶動施教機構整體質量提升。建立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信用檔案,並作為政府有關培訓項目支持的依據,定期向社會公開,營造良好的繼續教育市場秩序。

15、 積極發揮行業協會和相關中介機構的作用。充分發揮各級繼續教育協會在培訓服務、理論研究、參謀諮詢、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動繼續教育事業的發展。鼓勵和支持繼續教育協會和相關行業協會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與廣大專業技術人員聯繫廣泛、專業性強的特點,開展形式多樣的繼續教育活動

16、積極開展繼續教育國際培訓與交流活動。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繼續教育活動,聯繫溝通國(境)外繼續教育機構、團體、協會,及時了解國際繼續教育發展動態。採取送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計畫地開展國際培訓,切實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優先安排重點、關鍵崗位和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學習。積極引進和推介國外先進優質的繼續教育資源,推進我國繼續教育事業的國際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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