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出版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

根據《關於轉發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發[2002]16號)檔案精神,從2001年8月1日起,國家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

組織領導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管理,由國家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和新聞出版總署共同負責。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題目、編寫考試用書、研究並建立考試題庫,組織或授權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新聞出版總署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北京地區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共同組織實施。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資格考試考務管理和證書頒發工作,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負責考前培訓和資格證書登記管理工作。

適用範圍

本考試適用於在圖書、期刊、音像、電子等出版單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從事編輯、出版、校對、發行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考試劃分

出版專業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均設出版專業基礎知識和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
1、取得初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崗位職業資格的上崗證,可根據《出版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職務。
2、取得中級資格,作為出版專業某些關鍵崗位工作的必備條件,可以根據《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聘任編輯(技術編輯和一級校對)職務。
3、高級資格(編審、副編審)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考試時間及科目設定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出版專業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均設出版專業基礎知識和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2個科目。各級別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個小時。

報考條件

(一)報名參加出版專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宣傳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熱愛出版工作,恪守職業道德。
(二)報名參加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
2、在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技術設計員或三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
3、根據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安排和考試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45號)檔案精神,應屆畢業生參加本年度出版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在報名時,對尚未獲得學歷證書的應屆畢業生,可持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畢業的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等)和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證明,到指定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三)報名參加出版專業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上述(一)的報考條件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6、2001年8月7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二級校對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
7、2001年8月7日前,受聘擔任非出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
(四)2001年8月7日前,按國家統一規定已受聘擔任出版專業初級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只參加相應級別《出版專業理論與實務》一個科目的考試,考試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專業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出版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考試報名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線上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網上繳費手續。(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檔案。)

合格證書

出版專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新聞出版總署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出版專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註冊

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3年登記1次。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辦理登記手續。

其他

從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組織出版系列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已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繼續有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