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關於走私、盜竊、損毀、倒賣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行為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互動詞條提供者:雲南宏通律師事務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關於走私、盜竊、損毀、倒賣或者非法轉讓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行為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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