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財務管理條例

(二)對嘎查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五)查處違反嘎查村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嘎查村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43 號:2000年8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財務管理條例》,現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嘎查村財務管理,保護集體經濟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嘎查村財務管理包括嘎查村和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 嘎查村財務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堅持量入為出、勤儉辦事業的原則 ,實行計畫管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制度。
嘎查村的財務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禁止侵占、私分、平調、截留、挪用嘎查村資金和財產。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嘎查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嘎查村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對嘎查村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三)指導嘎查村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四)對嘎查村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五)查處違反嘎查村財務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嘎查村財務管理工作,其日常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旗縣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建設,支持其依法履行職責。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嘎查村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財務計畫管理

第五條 嘎查村應當編制年度財務計畫。財務計畫主要包括:
(一)年度財務收支;
(二)固定資產購置;
(三)基本建設及資源開發投資;
(四)興辦集體企業、事業的投資;
(五)提留費及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提取和使用;
(六)收益分配。
第六條 編制、調整嘎查村財務計畫,應當經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並報蘇木鄉鎮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條 嘎查村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嘎查村民大會通過,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二)主要生產建設項目的承包辦法及承包指標;
(三)資金籌集;
(四)農牧民負擔預算;
(五)五千元以上的投資和開支項目;
(六)嘎查村幹部報酬和獎金;
(七)集體福利費的數額確定和發放;
(八)國家徵用土地補償費的使用;
(九)拍賣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坡、荒沙和荒水,下同)收入的使用;
(十)用嘎查村的資金和財產為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
(十一)國家撥給的各類資金、低息及無息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
(十二)其他重大財務事項。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嘎查村資金包括:
(一)原有積累;
(二)提留收入;
(三)發包收入;
(四)直接經營收入;
(五)資產、設施租賃收入;
(六)對內、對外投資的利潤收入;
(七)投資興辦各種性質的企業上交的各項收入;
(八)國家徵用土地的補償收入;
(九)變賣集體資產收入;
(十)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的以資代勞收入;
(十一)鄉鎮企業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支農支牧和農村牧區社會性支出資金;
(十二)國家有關單位撥入的資金;
(十三)借入資金及外來投資和捐款;
(十四)其他收入。
第九條 嘎查村財務實行賬、款分管。各項收支款必須由財會人員經辦,收款要使用旗縣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款憑證,支款要有完備的手續和合法憑證。各項收入和 支出,要及時入賬核算,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多頭開設賬戶,不得坐支現金。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
第十條 嘎查村財務要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嚴格審批手續,各項開支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按財務制度審批。
第十一條 嘎查村要執行支農支牧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對國家在農田草牧場基本 建設、農牧業綜合開發、農牧業技術推廣、扶貧開發、農牧業機械更新等方面的投資和民政 救濟資金,應當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嘎查村不得高息借入、借出資金。嘎查村借入資金一萬元以上和借出資金五 千元以上,必須經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借入資金一萬元以下和借出資金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應當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
嘎查村對各種應付款應當按期支付;對單位、農牧戶、個人拖欠集體的款項,應當責成有關責任人或者專人清欠催收,限期償還,凡拖欠不還的,依法追繳。
拖欠嘎查村呆賬的減免、核銷,應當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由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嘎查村的提留款和拍賣、發包、出租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收回的資金,可以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設賬代管,其集體所有的資金性質不變;納入嘎查村財 務收支計畫,實行蘇木鄉鎮管理,嘎查村使用。
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設賬代管前款規定的資金時,應當為嘎查村使用資金提供方便,不得非法干預嘎查村的資金使用權。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嘎查村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產畜、役畜、林木和農牧業基礎設施等,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三百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嘎查村的農工副產品、半成品及種子、化肥、農藥、燃料、原材料、機械零配件和未列入固定資產的低值易耗品為產品物資。
第十五條 嘎查村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登記和管理使用制度,如實登記,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嘎查村的產品物資,應當明確專人保管,建立健全產品物資入庫、出庫、領用制度,產品物資丟失或者損壞時,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嘎查村應當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折舊制度,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對承包或者租賃的固定資產,應當將折舊費納入契約。
第十七條 嘎查村變賣和報廢固定資產,原值一千元以下的,由嘎查村領導集體研究決 定,並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同意;原值一千元以上的,經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備案。變賣固定資產及其殘值原則上應當採取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嘎查村的固定資產可以承包給村民經營;經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也可以租賃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第十九條 嘎查村較大工程建設或者設備購置,應當實行公開招標和契約管理,項目建成後,必須按規定程式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方能按契約規定結清工程款項,計入固定資 產。

第五章 財會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嘎查村應當配備會計員、出納員等財會人員。會計員、出納員不得相互兼職 。
嘎查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財會人員;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配偶、直系親 屬不得擔任嘎查村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一條 嘎查村財會人員必須取得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頒發的 嘎查村財會人員任職資格證,經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審查,符合任職資格,方可上崗。
嘎查村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
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 、負責人要簽字蓋章,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嘎查村的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提高業務素質,依法辦理財會事務,不得弄虛作假,違法辦理財會事務。
財會人員有權參與各項財務計畫的編制和參加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會議;有權對有關 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監督;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 告嘎查村集體財務的收支情況,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有權對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進行 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提出報告或者向上級舉報。
第二十三條 嘎查村的負責人,要保證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指使和威逼財會人員製造假賬和虛報、瞞報賬目。對依法履行職責的財會人員,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四條 嘎查村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賬目和財務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對財務會計檔案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六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五條 嘎查村應當建立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成員由嘎查村民大會選舉產生 ,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民主理財小組要選舉產生組長和副組長。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對嘎查村民大會負責,接受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 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嘎查村的財務活動;
(二)監督檢查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
(三)聽取和反映民眾對嘎查村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審查各項收支並否決不符合財務制度的收支;
(五)協助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對嘎查村財務進行審計。
嘎查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及財會人員應當接受民主理財小組的財務監督,為其履行職責提供方便,不得妨礙、阻撓民主理財小組行使職權。
第二十七條 嘎查村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應當按月或者按季公布收支明細表及有關賬目 ;涉及向農牧民收費的項目,應當分戶公布;對多數嘎查村民和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 項財務活動,應當及時單獨公布;年終進行全面財務檢查和清理,公布年度財務計畫執行情 況和財務收支賬目,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八條 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嘎查村的財務每年至少審計一次;旗縣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每年應當進行抽查審計;專項審計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
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作出的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嘎查村民公布。
第二十九條 嘎查村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由蘇木鄉鎮農牧業經營管理機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私分、平調、截留、挪用集體資金和財產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集體資金和財產,造成集體經濟 損失的,由責任人予以賠償;責任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撥款部門收回支農支牧專項資金和民政救濟資金,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 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集 體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予以賠償。
第三十四條 財會人員違反本條例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註銷嘎查村財會人員任職資格證。
第三十五條 嘎查村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嘎查村民大會可以依法罷免其職務。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打擊報復財會人員,妨礙、阻撓民主理財小組履行職責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限期 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農牧業經營管理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嘎查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本條例規定的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有符合法定資格的嘎查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嘎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通過和決定事 項,以得到與會人員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嘎查村民大會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代行其職權。
第四十一條 蘇木鄉鎮集體經濟財務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嘎查村興辦的鄉鎮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鄉鎮企業財務管理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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