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代理制概述
廣告代理制就是廣告公司在廣告經營中處於主體和核心地位,為廣告主全面代理廣告業務,向廣告主提供以市場調查為基礎、廣告策劃為主導、創意為中心、媒體發布為手段、同時輔以其它促銷手段的全面性服務。
實行廣告代理制,可以使廣告業內部形成良性運行秩序,最大限度地發揮廣告主、廣告公司與媒體的長處。
廣告代理制的類別
廣告代理業的類型一般是以其所經辦的業務類型或以其提供的服務範圍來劃分的。在我國,又以所有制性質來劃分。廣告代理業類型總的趨勢是越細,越來越專業化。按照其功能和業務內容,主要類型有:
全面服務型代理業
亦稱行銷導向型代理業。它從市場調查開始,協助廣告主制訂行銷計畫和廣告計畫,並付諸實施;在傳播和推廣的各個方面都能為客戶服務。主要內容包括:研究產品或服務;研究現有的和潛在的市場;了解客戶的銷售因素;熟悉媒介的特點和影響力;制訂廣告計畫;實施廣告計畫;從事其他行銷組合工作。全面服務型代理是廣告代理業的主體,其發展程度如何,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廣告事業發展程度的標誌。日本前10名廣告公司的營業額占全國總額的50%以上。這種廣告業務的集中性,說明了全面服務型代理的實力強大。
有限服務型代理業
這是創作導向型的,以設計製作廣告為主要業務。它將事先制訂好的行銷計畫發展為廣告計畫,並進行創作。這些代理業不負責媒介購買,不需要媒介認可,直接向客戶收費。但它也可受客戶委託向媒介代理購買媒介的時間或版面。這些創作行的代理業,人才是高水準的,往往召集兼職的或自由職業的撰稿人、設計師、電視製作人員來完成定單。他們除了製作廣告外,也承擔電視灌溉和展覽製作、包裝和CI策劃。
專業性廣告代理業
經營特定的廣告領域的代理,擅長某類商品廣告或某種媒體的廣告業務。包括:工業品(生產資料)廣告代理業、金融廣告代理業、新產品開發廣告代理業、直銷廣告代理業、主辦活動的廣告代理業、戶外工程廣告代理業、交通廣告代理業、禮品廣告代理業、分類廣告代理業、影視廣告代理業和專屬廣告代理業等。
法律規定
對代理廣告業務有以下規定:
(1)代理廣告業務,系指廣告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廣告經營活動,且其經營活動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代理廣告業務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在確定的文選經營範圍中有代理廣告業務項目的廣告經營者。不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廣告經營者,或雖然是廣告經營者,但廣告經營範圍中沒有代理廣告業務項目的,不能代理廣告業務。
(3)廣告媒介單位,即新聞單位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可以代理同類媒介的廣告業務。一是廣告媒介單位代理廣告客戶的廣告業務時,只能代理在與其相同的媒介上發布廣告;二是廣告媒介單位只能代理與其相同的媒介單位承辦廣告業務。
(4)廣告業務代理費必須嚴格遵守《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即代理國內廣告業務的代理費為廣告費的10%;代理外商來華廣告業務,付給外商和國內代理者的代理費分別為廣告費的15%。
(5)代理廣告業務的代理人必須查驗廣告證明,審查廣告內容。
(6)廣告經營者代理廣告業務,應當與被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各方的責任。
廣告代理制的特點
廣告代理制是在廣告業的三位一體——廣告主、廣告公司和廣告媒介中,廣告公司占據中間位置,是廣告主與廣告媒介聯接的橋樑,一頭是需要做廣告的客戶,另一頭是能提供廣告手段的媒介單位。廣告公司實質上實行雙重代理:一是代理廣告主開展廣告宣傳工作,即從事市場調研、擬定廣告計畫、設計製作廣告、選擇媒體安排刊播,提供信息反饋或效果測定;二是代理廣告媒介,尋求客戶,銷出版面或時間,擴展廣告業務量,增加媒介單位的廣告收入。
運行的基本要點
廣告經營中承攬與發布分開
廣告公司承攬廣告業務,將設計製作好的廣告投放在媒介上;而媒介單位專司發布廣告,提高信息的傳播、接受質量。雙方分工協作,優勢互補。
代理認可制
“代理”首先要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但這並不意味著該廣告公司有特別的質量和大量的業務。按國際慣例,廣告代理的認可,是由媒介或其團體根據廣告公司所實際具有的財務狀況、業務能力、信用、聲譽,承認其代理資格,允許按照購買版面時間的數量,提取佣金,並可賒買媒介的版面時間。
代理充當業務委託人
廣告代理代表客戶與媒介交易時,在法律地位上即為委託人,負責支付因客戶廣告所發生的債務。如果客戶破產或違約,廣告代理須負擔支付帳單的責任。
廣告代理是專門從事廣告服務具有法人地位的、自主經營的經濟組織。它一般不依附於某個廣告主或廣告媒介,它是在廣告交易中的中間者,具有客觀公正的立場。
實行佣金制
廣告公司主要收入來自媒介用廣告版面時間的售出而給予的佣金。按國際慣例,大眾傳播媒體的佣金比率是廣告費的15%,戶外廣告為16.67%;我國現行的標準為15%。
實行廣告代理制優點
實行廣告代理制,要求廣告公司處於廣告經營的主體地位。
有利於實行廣告專業化、社會化,可提高廣告策劃、創意水平,提高廣告的社會經濟效益。
有利於加強對廣告業的巨觀調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措施,扶持各種類型的廣告公司,促進完善其經營機制與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還可提高廣告業全面服務水平。並且可以集中力量,抓住廣告管理重點,防止虛假違法廣告的發生。
有利於制止廣告業中不正當競爭。可以促使廣告行業內分工明確:廣告主的投資決策,委託廣告公司策劃、實施,媒介單位負責廣告的編排發布。各司其職,互相協作,有利於消除爭拉廣告的混亂現象。
有利於廣告客戶廣告計畫的保證實施。廣告公司能提供一班有熟練技能的廣告人員,為客戶服務。對多數客戶來講,聘用廣告專職人才是不合算的。而且,廣告公司人員有廣泛的市場行銷經驗,一般比本單位雇員有較大的客觀性、創造性。因此,客戶可以依靠廣告公司,全面實施自己的廣告計畫。
有利於向廣告媒體提供銷售時間罷免的經濟方法。因為媒介無須與成千上萬個廣告主洽談生意,只需與少量的經認可的廣告代理商打交道,從而減少了信用的風險。並且,廣告製作的形式和內容,也將會更加符合要求和規範。
廣告代理業的歷史
廣告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品交換的發端時代,歷史悠久遙遠,但是廣告行業卻是近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由於交通運輸發達,市場不斷擴大;傳播事業發展,企業對推銷和廣告更加重視。社會的分工,又使專門從事廣告副外長的廣告經營者,從商品流通領域中分離出來,逐漸形成一個獨立的行業。
在此之前,叫賣、招牌、招貼、店鋪等廣告,都是由企業(廣告主)自理的。由於報紙的產生,使媒介與廣告主分離,也就促使廣告代理人充當中間人的角色。廣告代理業的產生與發展,以美國最為典型,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版面推銷人 福內·帕默([[Volney Palmer)是著名的第一位掙廣告佣金的人。1840年,他在費城為各家報紙兜售版面,主要是承攬城外客戶的廣告,向報紙出版商收取50%以下的佣金,在費城、紐約和波士頓開設辦事處。不久便有了更多的代理,佣金比率逐漸降低。
版面批發商 1850年,出現了批發代理,喬治·羅畏爾(George Rowell)用先進低價向出版商購進大量版面,再以高價(零售價)分售給廣告客戶。他曾與100家報紙簽約,買下1個月的一欄版面,再以每行固定價格銷出這些版面。這是媒介套裝購買的起源。
創作服務 1870年,作家查爾斯·貝茨(Charles Bates)開始為廣告主或其代理人寫作廣告。他的公司不僅撰稿,而且還將策劃、文案、美術結合起來,強調了廣告公司是廣告創意中心的概念。這是由於各報刊成立廣告部,直接承攬廣告,媒介代理業務受到遏制,廣告公司因勢力導更新經營策略,讓服務重點轉向廣告主。
全面服務 1875年,佛蘭西斯·艾爾(Francis Ayer)成立了艾爾父子廣告公司,確立了代理商與客戶的關係。廣告主同意通過艾爾公司投放其所有的廣告。20世紀初,廣告代理業從媒介代理轉向為客戶全面服務。1917年美國廣告代理商協會(AAAA)成立,確定 15%為標準的代理佣金,廣告公司為廣告主進行廣告及其相關的服務。至今廣告代理商仍然從其為客戶購買版面(或時間)的媒介那裡收取佣金,但設計製作成本及附加費一般是由廣告主出資。
80年代以來,國際廣告業在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等方面均有了一些新發展,廣告業進入集團化、跨國化時期。全球範圍內推銷商品活動加劇,跨國經營的廣告主要求廣告代理的服務全球化、多樣化、專業化。因此,廣告代理業只用相應擴大,具備新技術,才能為跨國企業承擔全面、準確、快捷的世界性服務。如,英國薩奇兄弟公司,廣告營業額達75億美元,在28個國家有150多個辦事處。
同時,國家廣告代理業的多樣化、專業化也日趨發展。隨著個人消費時代的來臨,大眾時常的細分化,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市場,廣告業必須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作出獨特的服務,因而提供專門性廣告服務的代理業不斷湧現,常見的有:創作“精品店”(Boutique)。一些創作人員自己開辦“精品店”或創作室,偏重於創作功能。獨立媒介代理業。這些代理商專門於媒介計畫和購買,不負責廣告的設計製作。點菜式代理業(A La Carte Agency),又稱作組合性代理。它們只提供廣告主所需要的服務中的幾種用以創作和媒介計畫的部分,如發起新產品宣傳攻勢、包裝意念、CI計畫、推銷會等。
非大眾傳播的廣告代理。包括公關、調研、美術設計、促銷活動和直復廣告等。據有關設計,全球廣告消費中,非大眾傳播廣告占60%以上。這是由於媒體的細分化,傳統媒介重要性 降低,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更為有效。典型的是奧運會,它已成為體育、文化和市場行銷的多元化活動。
基本類型
(1)以日本為代表的東方模式:媒體代理
(2)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模式:商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