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死牌

免死牌

免死牌民間所稱的“免死牌”,在古代的正規名稱叫“金書鐵券”或稱“丹書鐵券又名“金書鐵券”、“金券”、“銀券”、“世券”等,省稱“鐵券”。丹書:用硃砂寫字;鐵契:用鐵制的憑證。古代帝王賜給功臣世代享受優遇或免罪的憑證。文憑用丹書寫鐵板上,故名。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將鐵卷從中剖開,朝廷和諸侯各存一半。

簡介

免死牌免死牌

唐以後鐵卷不是丹書而是嵌金,《輟耕錄》記載唐賜吳越王錢鏐的鐵卷,形狀宛如瓦,高尺余,闊三尺許,卷詞黃金鑲嵌。誓詞有所封的爵銜,官職及受封的功績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

明代鐵卷依照唐制,不過“所謂免死,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然免後革爵革薪,不許仍故封,但貸其命耳”

由來典故

免死牌丹書鐵契,是封建帝王頒發給功臣、重臣的一種帶有獎賞和盟約性質的憑證,類似於現代普遍流行的勳章(或獎章),只不過其形制稍有不同內涵較為寬泛。但從其源流、功能、性質等進行考查,鐵券是勳章的雛形。

追溯鐵券制度的形式,最早濫觴於戰國時的銅節。“鐵券”一詞始於見於史籍《漢書·高帝紀》和《祭遵傳》,其曰“丹書鐵契”、 “丹書鐵券”。程大昌《演繁露 》中雲,鐵券壯如圓筒瓦形,鐵質金字,兩券合而為一整體,左券頒發給受券人保存,右券藏入皇家內府或宗廟內,遇到特殊情況,將兩券合在一起,以檢驗真假,防止偽造。不過從現存最早的鐵券來看,至唐代後期,鐵券的分藏制度已有所改變,圓筒瓦形已為覆瓦狀,不再對分收藏。

歷史記載

據史料載,早在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奪取政權後,為鞏固其統治,籠絡功臣,頒給功臣丹書鐵券,作為褒獎。當時的鐵券還無免罪和免死等許諾,僅作為一種封侯的憑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北魏孝文帝頒發給宗室、親近大臣的鐵券是作為護身防家之用。南朝的宋齊梁陳四代,頒發鐵券已較為普遍。隋唐以後,頒發鐵券已成常制,凡開國元勛、中興功臣以及少數民族首領皆賜給鐵券,也給寵宦、宦官頒發鐵券。到宋元明清時期,鐵券的頒賜逐漸趨於完備。明代起就規定有整套制度,朝廷根據功臣、重臣爵位的高低分為七個等次,各依品級頒發給鐵券,不得逾越。

鐵券鐫刻的內容一般包括四個方面:一、賜券的日期,賜予對象的姓名、官爵、邑地;二、記載被賜者對朝廷的功勳業績;三、皇帝給被賜者的特權,如免死等;四、皇帝的誓言。按朝延的有關法律,持有鐵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後代,可以享受皇帝賜予的種種特權。

鐵券上的文字在漢時用丹砂填字,即“丹書鐵契”;梁時用銀字填字,即“銀券”;隋時用金填字,亦稱“金券”,所以後世稱鐵券為“金書鐵券”,又因鐵券可以世代相傳,又稱鐵券為“世券”。

現存最早的鐵券,是中國歷史博物館珍藏的五代吳越國王錢繆鐵券,已千餘年歷史,據報導,這道鐵券是公元896年,唐昭宗為嘉獎吳越王錢繆討伐董昌有功,特頒賜於錢繆的。鐵質鑄成,形如覆瓦狀,縱29.8厘米,橫52厘 米,厚2.41厘 米,重約132兩,上嵌金字350個,正文25行,每行14字,全文端楷甚工,現金字多有剝落。鐵券的主要內容是記載被賜者征討董昌的功績,因其對朝廷有如此功勞,所以“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意即皇帝可免錢九次死罪),是皇帝賜給臣下的一種獎賞和信物。

由此以來,我國古代的鐵券無論其形制如何演變,內容如何豐富,目的始終沒有超出“表德彰義,率世歷俗”的範疇,這與現代 的勳章、獎章的涵義是吻合的。

歷史演變

始於漢高祖,後代沿之。原以丹書於鐵板,故名。湧進僅為頒發給臣下的一種封侯及榮譽憑證。

南北朝以後,始具有免罪免死的功用。西魏還密賜予欲歸附者,作為歸附後享有特權的保證,並聽世相傳襲。

唐朝在制度上作了明文規定。形制歷代不一,所世基本上仿唐制。

金朝鐵券狀如卷瓦,刻字畫欄,以金填之,半予功臣,半留內府,以御寶為合。

明洪武二年(1369)封功臣,因唐制有所損益,形亦如瓦,分七等。公二等,一高尺,廣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廣一尺六寸。侯三等,一高九寸,廣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廣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廣一尺四寸五分。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廣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廣一尺二寸五分。外刻所賜功臣履歷、恩數,中鐫免罪,減祿之數。封號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成祖起兵者,曰奉天靖難推誠;余則為奉天翊運推誠和奉天翊衛推誠。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字嵌以金。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頒給功臣,右藏內府,有事則合之,以取信。洪武三年,賜鐵券者公六人,侯二十八人;二十五年,改制鐵券,又賜公及故公共八家。永樂初,靖難功臣亦有賜者。

貪官惹爭議

貪官“免死牌” 該不該下?

哈哈,我們取消死刑啦! 他們貪了這么多!哈哈,我們取消死刑啦! 他們貪了這么多!

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

此訊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這不難理解,在一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傳統的國度,“死刑”儼然是最後也是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

當然,理越辯越明,兩種意見的碰撞與博弈,恰是推動刑法進步,理清貪腐狀況的絕好途徑,至於結果,大概不應該讓大家很糊塗吧?

與國際接軌不能忽視國情

對於貪污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從輕判決似乎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司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取消貪官死罪”在國際上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常識”。

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死刑判決,有兩大功能,其一是發揮懲處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如果防範腐敗的機制健全,極少有官員腐敗,人們自然不會對腐敗分子如此痛恨,以至於群情洶湧恨不得“殺之而後快”;如果查處腐敗分子的機制健全,能夠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則官員基本上不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二則在腐敗分子沒有“容身之地”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要用“殺雞儆猴”的辦法來震懾腐敗分子。這是“取消貪官死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慣例”中“取消貪官死罪”的現實基礎。

我國腐敗案件高發的現象目前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諸多情況表明,當前的反腐敗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查處貪腐案件力度還不夠,偵查貪污受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況下,對貪污腐敗案件的審判,還必須充分發揮其震懾犯罪的功能。這也是人民民眾普遍希望對貪官從嚴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一味地依照“國際慣例”,以對貪官從輕量刑,並進而“取消貪官死罪”,這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也與人民民眾的反腐願望背道而馳。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如果公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依法治國將失去基礎,社會穩定也將失去基礎。當人們對“取消貪官死罪”的提議報以冷笑之時,在人大常委會激辯“取消貪官死罪”的諸君,是否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取消貪官死罪”是否符合國情,是否符合民意?(北京晨報 周建邦)

廢除死刑 何以震懾貪官

“欲讓其滅亡,先讓其瘋狂。”一些貪官貪污受賄,已經達到瘋狂的程度,也許只有死刑才能讓貪官有所畏懼,有所收斂,假如連貪官死刑也廢除了,那么就無異於摘下了高懸於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只會更加瘋狂,而不會滅亡了。

貪污賄賂犯罪對國家的危害相當大,應該從嚴處罰,這是毋庸置疑的,就連主張廢除貪官死刑的牟新生委員也承認。那么,對危害如此大的貪污賄賂犯罪該如何處罰呢?牟新生委員認為,“除了在政治上剝奪貪官的全部權利,讓他再沒有行使權利的任何可能,還要在經濟上處罰,做到這兩條就可以了。”牟新生委員的意思是只要把貪官撤職、罰款就萬事大吉了,根本用不著死刑。

可是,牟新生委員卻沒有想到,撤職、罰款固然可以阻止此貪官繼續貪污賄賂犯罪,卻無法震懾其他貪官,因為貪官頭頂上已經沒有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貪污受賄再多,其罪也不會致死,這樣,貪官們貪污受賄也就會更加肆無忌憚。

判處貪官死刑,一方面是這些貪官罪有應得,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判處貪官死刑起著達摩克利斯之劍的警示作用,無論是劉青山、張子善,還是胡長清、成克傑,他們的死,無疑讓一些貪官停止其瘋狂貪污受賄犯罪,無疑讓一些官員懸崖勒馬,更無疑減少了職務犯罪,減少了對國家的危害。

假如廢除了貪官死刑,無異於摘下高懸於貪官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貪官們從此無所畏懼,可以肆無忌憚地貪污受賄了。長此以往,危害大矣!(陳強)

建議 立法動議須為公眾利益負責

牟新生與徐顯明委員的觀點都不無道理,社會公眾稍深入思索一下,的確在貪官廢除不廢除死刑上也真讓立法機關“難以取捨”。固然真理越辯越明,也是建立在一個時間和歷史的前提基礎之下,我們的立法時間有限,久議不決終歸不是道理。

“取消貪官死罪”陷進巨大爭議和尖銳爭鋒之中,恰恰說明利益表達方已有了充分的表達權,這也正看到廢與立之間的利益攸關。死刑廢與立不僅關係的是淪落為貪官的貪官個人和家庭的利益,更關係我國法制進程和公民權利的進步。立法爭議是一種好現象,在極富爭議的立法問題上越是激烈的爭議越是民主和進步的標誌,這種理解大致不差。有“爭議”就有思想火花的碰撞,無論是醉駕入刑、欠薪刑事追究如何具體操作、75歲犯罪是否該追究……都是一些極富爭議的話題,在這種爭論、博弈中求得立法對各方利益的平衡,這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審議的題中應有之義。

然而,立法機關不可能久議不決。在一個很短的立法期間內必須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任何一項新的立法動議和結果,都必須為公眾利益負責,而不是為個別利益群體負責。暢所欲言是必要的,爭議和爭論是立法的一個必經程式,但無論怎樣在立法表決階段,社會公眾真誠希望有關委員用良知和責任為公眾利益投出自己至為神聖的一票。(畢曉哲)

評判 貪官免死請過三道坎

近年來,以貪污腐敗為主體的非暴力犯罪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總是隔段時間就要引起一番激烈爭論。也許是本次修法取消了13個非暴力類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發了關於貪官免死的爭論。依我看,貪官免死要過三道坎,否則免談。

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曾經被稱為“填補我國刑事立法罪名上一項空白”的罪名,屢次在官員腐敗案中備受質疑。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從幾十萬到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令人觸目驚心;一些貪官利用這一罪名避重就輕,贓款贓物一地雞毛,十追九不全。而相當一部分行賄者在該罪的掩護下逍遙法外,照樣吃香喝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使腐敗案件中涉罪官員所謂“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和主動交代問題情節”等在邏輯上留下瑕疵。新加坡《反貪污法案》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就是說,凡是說不出來源的巨額財產就是非法所得,視同貪污受賄定罪,使之得不到刑法上的“便宜”,誰要保護行賄人就得付出為贓款全額埋單的代價,值得借鑑。

其他刑罰要具有與死刑同樣的恐懼感和震懾力。有一些貪官“判三年,緩三年,風風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現貪官坐牢如“療養”,外面有人打點,裡面沒吃啥苦,還治好了“三高”。尤其是貪官減刑、保外就醫問題是公眾反映強烈的熱點。

全面建立接受社會監督的“陽光法案”。著力構建陽光行政,讓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下“裸行”。現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仍然是內部監督制度的延伸與細化,僅憑內部監督機制很難及時掌握某些官員不如實報告和隱瞞不報的事實,作出相應的防範與應對。只有公示官員財產及其他事項的申報,讓公眾充分享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才能防止官員對公共權力的濫用,才能儘早發現轉移藏匿財產行為,使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真正成為約束與震懾官員不想貪、不能貪、不敢貪的“陽光法案”。這也是反腐的源頭之舉在於從制度上規範約束公權而非施以重典的應有之義。(梁江濤)

聲音 如何能過民意關

現在我們對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濫嗎?顯然不是,很多動輒貪污幾億的官員都被免於一死了,甚至老百姓會感覺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中的 “慎殺”已構建了懲治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這樣的話題刺激老百姓的神經呢?

權威之言不可取

在當下和今後一段時間內,將“貪官”這樣一個敏感的特殊主體,作為推動廢除死刑的突破口,這樣的刑法改革路徑在民意越來越應受到重視的背景之下,並不順應我國的國情。如果民意對保留貪官死刑沒有任何退讓傾向,由少數法律權威建議廢除貪官死刑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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