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免死牌

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2010年8月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此訊息一經披露,關於“貪官免死牌”一說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

歷史

古代丹書鐵契古代丹書鐵契

民間所稱的“貪官免死牌”,又叫“免死金牌”,在古代的正規名稱叫“金書鐵券”,或稱“丹書鐵券”,又名“金書鐵券”、“金券”、“銀券”、“世券”等,省稱“鐵券”。

丹書:用硃砂寫字;鐵契:用鐵制的憑證。按規定,持有“鐵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後代,可以享受皇帝賜予的種種特權。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鐵券一般分為左右兩半,左半部頒給功臣良將,右半部留藏於皇宮內府。丹書鐵契是封建帝王頒發給功臣、重臣的一種帶有獎賞和盟約性質的憑證,類似於現代普遍流行的勳章(或獎章),只不過其形制稍有不同內涵較為寬泛。但從其源流、功能、性質等進行考查,鐵券是勳章的雛形。

唐以後鐵卷不是丹書而是嵌金,《輟耕錄》記載唐賜吳越王錢鏐的鐵卷,形狀宛如瓦,高尺余,闊三尺許,卷詞黃金鑲嵌。誓詞有所封的爵銜,官職及受封的功績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孫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責”。

明代鐵卷依照唐制,不過“所謂免死,除謀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然免後革爵革薪,不許仍故封,但貸其命耳”(明沈德符《野荻編》)

現代

2010年8月末,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此訊息一經披露,關於“貪官免死牌”一說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

爭議觀點

反對

漫畫:哈哈,我們取消死刑啦! 他們貪了這么多。漫畫:哈哈,我們取消死刑啦! 他們貪了這么多。

與國際接軌不能忽視國情

對於貪污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從輕判決似乎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司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取消貪官死罪”在國際上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常識”。

但是,人們更應該看到,死刑判決,有兩大功能,其一是發揮懲處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如果防範腐敗的機制健全,極少有官員腐敗,人們自然不會對腐敗分子如此痛恨,以至於群情洶湧恨不得“殺之而後快”;如果查處腐敗分子的機制健全,能夠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則官員基本上不會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二則在腐敗分子沒有“容身之地”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要用“殺雞儆猴”的辦法來震懾腐敗分子。這是“取消貪官死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慣例”中“取消貪官死罪”的現實基礎。 ——周建邦

廢除死刑何以震懾貪官

“欲讓其滅亡,先讓其瘋狂。”一些貪官貪污受賄,已經達到瘋狂的程度,也許只有死刑才能讓貪官有所畏懼,有所收斂,假如連貪官死刑也廢除了,那么就無異於摘下了高懸於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只會更加瘋狂,而不會滅亡了。

判處貪官死刑,一方面是這些貪官罪有應得,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判處貪官死刑起著達摩克利斯之劍的警示作用,無論是劉青山、張子善,還是胡長清、成克傑,他們的死,無疑讓一些貪官停止其瘋狂貪污受賄犯罪,無疑讓一些官員懸崖勒馬,更無疑減少了職務犯罪,減少了對國家的危害。

假如廢除了貪官死刑,無異於摘下高懸於貪官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貪官們從此無所畏懼,可以肆無忌憚地貪污受賄了。長此以往,危害大矣!——陳強

建議

立法動議須為公眾利益負責

牟新生徐顯明委員的觀點都不無道理,社會公眾稍深入思索一下,的確在貪官廢除不廢除死刑上也真讓立法機關“難以取捨”。固然真理越辯越明,也是建立在一個時間和歷史的前提基礎之下,我們的立法時間有限,久議不決終歸不是道理。

“取消貪官死罪”陷進巨大爭議和尖銳爭鋒之中,恰恰說明利益表達方已有了充分的表達權,這也正看到廢與立之間的利益攸關。死刑廢與立不僅關係的是淪落為貪官的貪官個人和家庭的利益,更關係我國法制進程和公民權利的進步。立法爭議是一種好現象,在極富爭議的立法問題上越是激烈的爭議越是民主和進步的標誌,這種理解大致不差。

然而,立法機關不可能久議不決。在一個很短的立法期間內必須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任何一項新的立法動議和結果,都必須為公眾利益負責,而不是為個別利益群體負責。暢所欲言是必要的,爭議和爭論是立法的一個必經程式,但無論怎樣在立法表決階段,社會公眾真誠希望有關委員用良知和責任為公眾利益投出自己至為神聖的一票。

評判

貪官免死請過三道坎

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曾經被稱為“填補中國刑事立法罪名上一項空白”的罪名,屢次在官員腐敗案中備受質疑。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從幾十萬到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令人觸目驚心;一些貪官利用這一罪名避重就輕,贓款贓物一地雞毛,十追九不全。而相當一部分行賄者在該罪的掩護下逍遙法外,照樣吃香喝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使腐敗案件中涉罪官員所謂“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和主動交代問題情節”等在邏輯上留下瑕疵。

新加坡《反貪污法案》規定,在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就是說,凡是說不出來源的巨額財產就是非法所得,視同貪污受賄定罪,使之得不到刑法上的“便宜”,誰要保護行賄人就得付出為贓款全額埋單的代價,值得借鑑。——梁江濤

媒體聲音

如何能過民意關

現在我們對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濫嗎?顯然不是,很多動輒貪污幾億的官員都被免於一死了,甚至老百姓會感覺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中的 “慎殺”已構建了懲治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這樣的話題刺激老百姓的神經呢? ——《華商報》

權威之言不可取

在當下和今後一段時間內,將“貪官”這樣一個敏感的特殊主體,作為推動廢除死刑的突破口,這樣的刑法改革路徑在民意越來越應受到重視的背景之下,並不順應我國的國情。如果民意對保留貪官死刑沒有任何退讓傾向,由少數法律權威建議廢除貪官死刑是不可取的。——《東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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