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是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將公訴案件撤回的行為。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審査後,對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機關發現主要犯罪事實失實,或者按照刑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式辦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起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主動撤回起訴,補充偵查,然後根據情況,或者重新起訴,或者按照不起訴或免予起訴程式辦理。

檢察院請求撤回起訴,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撤回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根據撤訴理由,則作出準許撤訴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裁定準許撤訴,說明法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此時意味著案件尚未終結,法院只是中止了審理,案件還是在法院。如果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實或者新的證據,檢察院重新提起訴訟,法院可以恢複審理。在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後,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看守機關應當執行法院的裁定,中止羈押被告人,將被告人釋放;如果被告人對撤訴裁定不服,提出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的話,此時案件才真正審理終結;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如果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說明法院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將繼續審理案件,審理終結後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不論是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還是裁定不準許檢察院撤訴,案件還是在法院審理階段,絕不是說案件又回到檢察院,程式又逆回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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