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期違約

先期違約,又稱 預期違約,是指在契約生效後至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契約義務的。其中,明確表示為明示先期違約;以自己的行為表明為默示先期違約。《契約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契約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契約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契約目的落空。

解釋

先期違約,又稱 預期違約,是指在契約生效後至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契約義務的。其中,明確表示為明示先期違約;以自己的行為表明為默示先期違約。

《契約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契約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構成的要件

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有: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契約有效成立後至契約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契約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契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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