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債權

優先債權的範圍和確定

優先債權的範圍一般包括:稅收、雇員工資、破產程式的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等。
1.稅收
稅收債權是一種特殊債權,它與一般債權的不同主要表現在:第一,稅收債權產生的法律基礎是公法而非私法,稅收債權是公法上的權利,它所體現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而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第二,稅收債權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因而具有不同於一般主體的特殊性;第三,從性質和用途上看,稅收為國家行使管理職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稅收債權享受優先地位的理由在於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性。債務人欠交的稅款是針對整個國家利益的,普通的商業債務則僅僅針對某個人或某個公司的個體利益,基於公共利益優先於個人利益的考慮,首先償付稅收債權是很有必要的。
儘管各國普遍承認稅收債權具有優先地位,但具體的做法並不相同。如美國雖將稅收作為優先債權,但其償付是在工資之後進行的。英國則將稅收和工資作為同等地位的優先權來看待。根據加拿大1992年的新破產法,政府債權不再享有優先權,但有更大的可能成為有擔保的債權。
2.工資
從雇員的觀點來看,破產對他們的影響是巨大的,除了企業已經欠發的工資之外,還失去了勞動僱傭關係和未來的工資收入。在破產法中,有必要通過調整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使雇員的損失降低到相對較小的程度,將雇員工資在破產分配中作為優先債權予以償付便是調整的一種方法。大多數國家的破產法都規定了將工資、報酬一類的債權列入優先地位,在普通的無擔保債權償付之前進行償付。但各國在這方面的規定也有一些差別,例如,有的國家將管理人員也包括在雇員的範圍內,他們的工資可以享有優先權,如美國破產法第507節的規定。有的國家,如英國、加拿大等,則將管理人員排除在雇員的概念之外。
關於工資享受優先債權地位的理由,各國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闡述。有人認為,從整體上看,在商業交易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談判力(bargaining power)的不同。雇員是非自願的債權人,談判力相對比較弱,他們不能獲得擔保,不能堅持要求獲得償付,不能保護自己的利益,所以需要破產法的特別保護。另外,雇員往往不希望僱主破產,即使他們考慮到僱主破產的可能性,由於所處的地位,他們也無能為力,不能獲得額外的補償。有人認為,雇員不能像商業交易中的其他債權人一樣,理解他們面臨的風險,是獲得特殊保護的重要原因。因為個人估計企業破產的能力是有限的,而且他們往往會低估這種可能性。可以將此概括為:易受認識偏見和感情因素的影響、缺少應變能力和有限的監督能力將雇員和其他債權人區別開來,因此對其給予特殊待遇是必要的。
另外,將政府稅收和雇員工資作為優先債權的一個重要理由是這兩類債權人監管債務人破產風險的能力都比較低。雇員經常低估這種風險,以致於對此不能採取合適的注意,他們沒有能力使其監管債務人的地位加強。另一方面,政府雖有能力理解這種風險,也有監管能力,但缺乏監管動力,因為政府可以將這種損失轉移到其他納稅人身上。對政府分配破產風險,將會導致破產費用的擴大,進一步減少風險管理的可能性和有效性。給予工資和稅收債權以優先權地位,是為了增加有擔保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監管動力。但這種做法可能會使有擔保債權人在破產程式外尋求問題的解決,避免運用破產法中的優先權規定。
3.破產程式的費用
破產程式的費用包括破產管理人、律師、代理人、會計人員、審計人員的工資,有關的保險費用,破產財產儲存和變現的費用,訴訟費等,但不包括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之所以將破產費用列入優先地位,是因為破產管理人等人不能進行無報酬的工作,否則將不會有對破產財產的合理管理。同時,破產費用也不能作為政府的開支由納稅人承擔,而應當由對破產財產有利益的債權人來承擔。
4.其他的優先債權
各國出於不同的利益需要,對某些其他類型的債權也會給予優先地位。在有些國家,銀行的存款人和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享有優先地位,例如,根據英國1987年銀行法,存款人的債權享有優先性,但有一定數額的限制,這是為了維護公共企業的信譽。美國一些州為了環境保護的需要,將環境清污費作為優先債權予以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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