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儀表出口退稅

財稅[2009]88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涉及到儀器儀表的條款如下:
罐頭、果汁、桑絲等農業深加工產品,電動齒輪泵、半掛車等機電產品,光學元件等儀器儀表,胰島素製劑等藥品,箱包,鞋帽,傘,毛髮製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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