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計價檢〔2001〕25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鼓勵民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對原國家物價局1987年發布的《檢舉揭發價格違法案件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計委
財 政 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價格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舉報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條 獲得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具體的價格違法單位或者個人;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價格主管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四)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對舉報人員需要獎勵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提出意見,報請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獎勵給舉報人的獎金,按對舉報案件的罰沒款總額的百分之十以內掌握,但每個案件一般不超過兩千元。
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的獎金,可以適當增加。
必要時,對無罰沒款的舉報案件,也可以酌情發給舉報人一定的獎金。
第六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案件的罰沒款按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字第228號)檔案規定,將罰沒款上繳中央金庫或地方金庫。獎勵給舉報人的獎金,列入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用於獎勵的數額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罰沒款數額和對舉報人的獎勵情況確定。同級財政部門按確定的預算將資金撥付給價格主管部門。
第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發放獎金,應當建立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舉報人的獎勵情況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通報,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國家物價局〔1987〕價檢字483號《檢舉揭發價格違法案件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