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2013年4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價監〔2013〕719號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立卷、歸檔、案卷利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40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5年6月22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檔案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3〕7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的立卷、歸檔和利用,我們對原《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後的《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4月10日

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價格行政處罰案卷(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案卷)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機關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 和規章,結合價格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卷的立卷、歸檔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處罰案卷是價格主管部門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工作制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和設施、設 備,做好行政處罰案卷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行政處罰案卷的立卷、歸檔和利用;價格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對案卷 的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檢查(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 者銷案決定的案件,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條 承辦案件的檢查(調查)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立卷責任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案件結案(銷案)後三十日內完成立卷並移 交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案卷管理人員。
價格主管部門的其他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當對立卷責任人的立卷工作予以配合,不得將其掌握的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銷毀、隱匿 或者據為己有。
第七條 行政處罰案卷由案卷封皮、卷內目錄、入卷文書材料以及卷內備考表組成。
第八條 適用一般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一案兩卷(正卷、副卷)。
價格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製作的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文書及其所附材料應當歸入正卷;價格主管部門在實施行 政處罰過程中形成的內部請示、報告、批示、案件討論記錄等材料 應當歸入副卷。
第九條 正卷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入卷文書材料: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檢查(調查)通知書;
(三)按照文書製作和證據提取的先後順序排列詢問筆錄、現場筆錄(檢查、調查)、檢查(調查)登記表以及檢查、調查過程中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如果提取的證據較多,可以使用證據目錄,並將所有證據作為證據目錄的附屬檔案入卷。證據目錄的格式詳見附 表;
(四)按照文書制發時間排列: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責令暫停相關營業決定書。價格壟斷案 件的專用文書按照制發時間排列:查詢銀行賬戶函、查封(扣押) 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恢復調查決 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等;
(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六)陳述、申辯筆錄;
(七)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八)聽證筆錄;
(九)責令退款通知書;
(十)延期 (分期)繳納罰沒款決定書;
(十一)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
(十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
送達回證、財物清單等輔助文書應當作為其主文書的附屬檔案,隨主文書一併入卷。
第十條 副卷應當按照時間順序排列內部請示、報告、批示、案件討論記錄等材料。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和銷案的案件不分正、副卷,所有文書材料歸入一卷,並按照下列順序排列入卷:
(一)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銷案的處理決定;
(二)按照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其他文書材料。
第十二條 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卷內文書附有多個附屬檔案的,其附屬檔案按照收集或者形成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十三條 卷內文書材料經過系統排列後,應當逐頁統一編號。文書材料的頁碼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 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
案卷封皮、卷內目錄、卷內備考表及卷底不編頁號。
第十四條 立卷責任人應當製作卷內目錄並填寫案卷封皮上“卷號”以外的其他欄目內容。
案卷封皮和卷內目錄必須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藍黑墨水書寫或者使用計算機列印。
案卷封皮、卷內目錄的格式詳見附表。
第十五條 立卷責任人裝訂前應當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已破損、褪色或者易破損、褪色的文書材料,應當進行修補或者複製。複製的材料應當與原件一同入卷;
(二)入卷材料標準尺寸為210mm×97mm。紙面過小的材料,應當加貼襯紙;紙面過大的材料,應當按照標準尺寸大小摺疊整齊;
(三)橫印材料應當字頭朝裝訂線擺放,並按照標準尺寸大小摺疊整齊;
(四)裝訂部位過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應當用紙加襯邊;
(五)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應當拆除;
(六)作為證據考查日期的信封,應當保留原件,打開展平並保留郵票(戳),加貼襯紙。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案卷應當裝訂成冊。案卷裝訂採用三孔一線的裝訂方法,裝訂應當整齊、固定,不壓字跡,便於翻閱。 行政處罰案卷所含文書材料較多的,應當分冊裝訂,每冊不超 過 200 頁。
第十七條 對於難以入卷保存的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有條件的,可以拍攝、沖洗或者列印後入卷;難以拍攝、 沖洗或者列印的,應當將相關證據材料裝入證據袋另行保存。
證據袋封面的格式詳見附表。

第三章 歸 檔

第十八條 立卷責任人在完成文書材料立卷後,應當將行政處罰案卷移交給案卷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案卷的保管期限一般為三十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永久保存:
(一)罰款數額巨大的;
(二)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
(三)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建議吊銷執照、撤銷登記的;
(四)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永久保存的其他案卷。
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案件,其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為 1 億元以上;省級以下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案件,數額巨大的認定 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案卷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立卷 要求對行政處罰案卷檢查驗收。檢查驗收合格的,辦理接收手續, 在案卷封皮上填寫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編制的卷號;不合格 的,應當要求立卷責任人重新整理裝訂。
第二十一條 辦理接收手續後,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將行政處罰案卷置於規格統一的卷盒中,並在卷盒相應位置填寫所存案卷的起 止卷號和保管期限。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卷的卷號按照結案(銷案)時間編制,編號格式為:“****年***價監(檢)卷***號”。 適用一般程式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正卷在卷號後加“(正)”, 副卷在卷號後加“(副)”;適用簡易程式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卷號後加“(簡)”;銷案的案件,在卷號後加“(銷)”。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案卷一經歸檔,任何人不得抽取、塗改、增刪卷內文書材料。確需修改的,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 後,可以修改,並由案卷管理人員在卷內備考表中詳細記錄修改的 時間、內容和原因等信息。
卷內備考表的格式詳見附表。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案卷附有證據袋的,應當在證據袋上標明對應的卷號,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條 對超過保管期限的行政處罰案卷及其對應的證據袋,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依法處理。

第四章 案卷利用

第二十六條 價格監督檢查機構的執法人員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閱行政處罰案卷;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借閱行 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七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調閱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案卷。
第二十八條 其他價格主管部門,各級司法、紀檢監察機關因辦案需要,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行政處罰案 卷正卷;確需了解副卷有關內容的,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可以查閱副卷。
第二十九條 借閱人、調閱人歸還行政處罰案卷時,案卷管理人員應當檢查有無拆封、短缺、污損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 告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對受損文書材料進行修補,並在卷內 備考表中記錄案卷受損、修補情況。
第三十條 查閱案卷是指查閱人在指定時間、地點查看、閱讀行政處罰案卷。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卷內的文 書材料進行摘抄或者複製。
第三十一條 借閱案卷是指借閱人將行政處罰案卷帶出保管地點,到其他工作場所查看、閱讀、摘抄或者複製。借閱一般不超過三個工作日,超過規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催還。
第三十二條 調閱案卷是指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案卷調出查閱、摘抄或者複製。調閱一般不超過一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催還。
第三十三條 立卷責任人和案卷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行政處罰案卷或者泄 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
查閱、借閱、調閱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複製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立卷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立卷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立卷的;
(二)將應當入卷的文書材料據為已有的;
(三)泄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的;
(四)將材料損壞、遺漏或者丟失,造成行政處罰案卷損失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案卷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歸檔的;
(二)明知所保存的行政處罰案卷面臨損壞可能而不提前採取措施,造成損失的;
(三)泄露行政處罰案卷內容的;
(四)不按照規定借出、調出行政處罰案卷的;

(五)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一)不製作或者不按照規定製作行政處罰案卷的;

(二)損毀、丟失行政處罰案卷的;

(三)塗改、偽造行政處罰案卷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公布或者銷毀行政處罰案卷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由價格行政處罰引起的行政複議案件案卷立卷,可以參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歸檔和利用,可以參照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實 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5年6月 22 日印發的《價格監督檢查案卷管理規定》 同時廢止。

附表:

1.案卷封皮(略)

2.卷內目錄(略)

3.證據目錄(略)

4.卷內備考表(略)

5.證據袋封皮(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