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網上辦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4]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提高價格行政執法效率,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結合價格主管部門信息化建設的實踐,我們制定了《價格行政處罰案件網上辦理指導意見》。現印發實施,請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加快推進價格行政執法信息平台建設。
附屬檔案:《價格行政處罰案件網上辦理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價格行政執法效率,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結合價格主管部門信息化建設的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託縱向網或者內部區域網路搭建執法信息平台,網上辦理價格行政處罰案件的,適用本指導意見。
本指導意見所稱縱向網是指全國發展改革系統縱向網;內部區域網路是指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的內部工作區域網路。
第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執法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將執法程式流轉、執法檔案管理、執法活動監督納入執法信息平台。
第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建設的成果,有效整合資源,防止重複建設。特別要注意執法信息平台與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機融合和功能互補,使內外網有機協調,形成一個涵蓋執法全過程、全領域的信息化網路。
第五條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價格行政執法的網上辦理程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行政執法信息平台作出統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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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執法信息平台的結構
第六條 執法信息平台由執法流程子系統、檔案管理子系統、執法監督子系統三個子系統構成。
第七條 執法流程子系統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理、聽取意見、責令退款、處理決定和結案等七個程式模組。
第八條 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價格行政處罰文書示範文本》和《價格行政處罰內部工作流程文書參考文本》的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製作執法文書的電子模板,編入相應的程式模組。
第九條 立案模組包括《立案審批表》、《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轄函》等文書模板。
調查取證模組包括《檢查(調查)通知書》、《協助調查函》、《限期提供檢查(調查)所需資料通知書》、《詢問筆錄》、《現場筆錄》、《檢查(調查)登記表》、《案件調查報告》等文書模板。
審理模組包括《案件討論記錄》等文書模板。
聽取意見模組包括《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申辯筆錄》、《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筆錄》等文書模板。
責令退款模組包括《責令退款通知書》等文書模板。
處理決定模組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函》等文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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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模組包括《結案(銷案)審批表》、《延期(分期)繳納罰沒款決定書》、《履行行政處罰催告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書》等文書模板。
第十條 檔案管理子系統自動保存和管理價格行政執法的各類文書和證據材料,形成案件的電子檔案。檔案管理子系統的具體設計應當符合《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執法監督子系統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功能。價格主管部門的法制機構使用內部監督功能對執法程式進行把關。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利用外部監督功能,通過行政複議和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章 執法信息平台的套用
第十二條 已經建成執法信息平台的價格主管部門,其文書製作、領導審批、證據管理等工作,應當在網上完成。除給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文書外,有關執法工作可以不再以紙質形式體現。
第十三條 網上制發文書一般包括執法人員擬稿、主辦處(科、室)核稿、相關處(科、室)會簽、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簽發等環節。
第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有關機構和人員各司其職,做好網上辦案信息填寫、會簽、簽發、存檔等工作。
第十五條 經過初步調查或者檢查發現涉嫌價格違法行為,且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執法信息平台的立案模組中製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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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表》,案件進入調查取證模組。
第十六條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獲取的主要證據材料,應當標註
完整名稱後上傳執法信息平台。
第十七條 調查取證結束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在網上填寫
《案件調查報告》,連同主要證據材料提交審理,案件進入審理模組。
第十八條 以會議方式進行審理的,審理結束後,執法人員應當將審理意見上傳執法信息平台。
第十九條 經過審理,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案件進入聽取意見模組。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信息平台上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提請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簽發。
經過審理,屬於《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第十一條第(二)至(六)項規定的情形的,直接進入處理決定模組。
經過審理,需要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的,退回調查取證模組,由執法人員依法補充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聽取其陳述申辯意見或者組織聽證。
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的,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信息平台中載明。
第二十一條 聽取意見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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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製作《陳述申辯筆錄》或者《聽證筆錄》,或者將當事人提交的《陳述申辯書》上傳執法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執法人員可以補充調查取證。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的,進入責令退款模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難以確定的,可以直接進入處理決定模組。
第二十三條 在責令退款模組,執法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要求,製作《責令退款通知書》。
執法人員應當對當事人退還多收價款的情況進行覆核,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錄入執法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條 經過責令退款模組後,案件進入處理決定模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案情分別作出處罰、銷案等決定。
第二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信息平台上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銷案審批表》等文書。
第二十六條 執法人員對符合結案條件的案件應當在執法信息平台上製作《結案審批表》,經批准後辦理結案。
第二十七條 執法信息平台上的《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銷案審批表》,應當同時上傳至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案件結案後,在執法流程子系統中生成和錄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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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文書和證據材料,自動進入檔案管理子系統,形成案件電子檔案。
第二十九條 對於形成的案件電子檔案,任何人不得刪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價格行政處罰案卷管理規定》,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並載明修改的時間、內容和原因。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可以使用執法監督子系統的內部監督功能,對正在辦理的價格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監督。發現執法行為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及時提出改正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在行政複議和案卷評查過程中,可以通過執法監督子系統依法調閱有關電子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式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將《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和證據材料上傳至執法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開通使用執法信息平台時,可以依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和內部職責分工,對網上辦案的流程、各子系統的功能作出調整。
第三十四條 價格行政處罰案件的文書製作和案卷管理,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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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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