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醫學概念]

傷害是指突然發生的各種實踐或事故對人體所造成的損傷(一般指尚未死亡者)。包括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

介紹

傷害是指突然發生的各種實踐或事故對人體所造成的損傷(一般指尚未死亡者)。包括各種物理、化學和生物因素。

國際疾病分類已將意外傷害單列為一類,其中包括交通事故、窒息、溺水、觸電、自殺、中毒、暴力等大類。

傷害有時不單單指身體上的傷害,有時也用來表示心理或精神上的傷害。心理或精神上的傷害往往比身體上的傷害更難以癒合。

一些學者曾認為:意外傷害是意想不到的實踐,是不可預測的,因而也是無法控制的。隨著安全工程和醫學的發展,已經比較一致的認為,

意外傷害雖然是一種突發的事件,但是作為一種有發展規律的“疾病”可以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控制。

也有專家認為,從廣義講,意外傷害還應包括出於好意或無主觀惡意的言行給兒童造成的心理傷害。

由於交通事故、溺水、中毒、跌倒或燒傷,以及暴力、襲擊、自虐或戰爭造成的傷害每年導致全世界五百多萬人死亡並使數百萬人受到傷害,占全球死亡率的9%,並對世界各國的健康構成威脅。就每一起死亡,估計有幾十人住院,數百人急診,上千人就醫。大部分倖存的受傷者會遭受暫時或永久性殘疾,或者中毒,意外傷害等。

傷害定義

急性暴露於物理能量如機械能、熱能、電能、化學能和電離輻射,這些能量與機體發生作用時超過了機體的耐受水平而造成的組織損傷和由於窒引起的缺氧以及由此引起的心理損傷。

暴力定義

故意使用身體力量,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造成威脅或危險,導致或很可能導致傷害、死亡、心理傷害、扭曲或剝奪。

預防原理策略

基本原理

1.公共衛生方法

傷害與其他健康問題一樣,不能用單一的原因來解釋其發生髮展的過程,因此利用公共衛生方法,從四個基於可靠證據的步驟來系統協調的解決傷害問題,成為了公認的模式。第一步,通過監測與調查等手段,就問題的規模、特點、範圍和後果,在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蒐集數據。第二步,確認問題的原因,以及提高或降低個人遭遇問題的風險因素,並察看如何來修正這些因素。第三步,基於第一步和第二步獲得的信息,設計、實施、監控和評估旨在預防問題的干預措施。第四步,分發關於干預有效性的信息;在更大規模上實施有效的干預措施;評估更大規模干預工作的成本有效性。

2.哈頓矩陣

20世紀60年代,美國公共衛生醫師William Haddon結合公共衛生的原理設計了一種圖表,稱為“哈頓矩陣”(表1),提出應該從傷害發生前、傷害發生時和傷害發生後三個階段分別評價導致傷害宿主(人)、致病(致傷)和環境三者的作用,從而確定傷害干預的途徑。此後,它一直被作為所有類型傷害預防手段的發展思路。

3.生態學模型

哈頓矩陣涉及能量轉移和傷害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而生態學模型則闡述個體和相關因素之間的關係,非常適合理解傷害,尤其是暴力產生的原因。傷害和暴力是受到個體、相互關係、社會、文化和環境等複雜因素多重影響的行為產物。生態學模型指出,預防傷害和暴力需要從調整個體行為、建立健康的家庭環境、提供安全的公共場所、消除性別歧視,以及爭取更大的社會、文化和經濟因素幾方面進行綜合考慮。

重要策略

1.三級預防策略

廣泛套用於其他疾病的三級預防策略同樣適用於傷害的預防:

一級預防:防止新的傷害。如在水池周圍設定柵欄,阻止溺水的發生;

二級預防:降低傷害的嚴重程度。如安全帶和頭盔的使用,減輕道路交通傷害對人體的損害;

三級預防:減少傷害後殘疾的發生頻率和降低殘疾的嚴重程度。如完善的急救系統,有利於傷害發生後患者的救治和康復。

2.Haddon十大策略

Haddon根據“哈頓矩陣”,於1981年提出了傷害預防的“十大策略”,在世界衛生組織的支持和推廣下,在傷害預防工作中得到了廣泛的套用。這十條策略包括[58,59]:

預防危險因素產生:如禁止手槍的製造和核反應堆的建立;

減少已存在危險因素的含量:限制車輛速度,減少油漆中的鉛含量;

預防已有危險因素的釋放:裁減主要軍隊的核武器或常規武器,用巴氏法殺菌消毒牛奶;

從源頭改變危險因素的釋放率及其空間分布:對初學滑雪者減少雪道的坡度,使用降落傘;

將危險因素從時間和空間上與被保護者分開:如在交通集中的道路上架設行人過街天橋,地面雷擊時的避雷裝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分道行駛,;

用屏障將被保護者和危險因素分開:如使用頭盔,安全眼鏡,機械擋板,農村魚塘設定柵欄防制溺水等;

改變危險因素的基本性質:如家具的圓角,使用易碎的照明柱和其他路旁設施;

增強人體對危險因素的抵抗力:如在颶風地區對建築物制定嚴格的標準;

消除危險因素:如使用消防車和火災探測系統,使用電子定點系統預防觸電死亡;

使傷害患者保持穩定,採取有效的治療和康復措施:如在傷害現場提供及時地緊急醫療救助,使用適當的醫療操作如為燒傷病人進行皮膚移植。

3.“5E”策略

由於傷害成因的多元性,單一的傷害策略往往收效不大,需要結合工程(Engineering)、環境(Environmental)、強化執法(Enforcement)、教育(Education)和評估(Evaluation)的綜合干預形式,這就是常說的“5E”策略。“工程策略”包括製造對人們更安全的產品;“環境策略”指通過減少環境危險因素降低個體受傷害的可能性;“強化執法策略”指通過法律和公安部門的措施確保在人群中維持某些行為和規範的實施,包括了強制實施法律以創造安全環境,以及括確保全全產品生產和銷售的法律和規範等;“教育策略”針對改變一般人群和特殊人群的態度、信念和行為;“評估策略”涉及判斷哪些干預措施、項目和政策對預防傷害最有效,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方法建議。

傷害種類

斗傷  或稱鬥毆傷,即因打架鬥毆造成傷害。秦律規定,“斗決人耳,耐”(判耐刑);“或與人斗,縛而盡拔其鬚眉,論何也?當完城旦”(判完城旦刑);“或與人斗,決人唇,論何也?比疻痏”,即比照打人造成青腫或破傷判刑。唐律規定,凡鬥毆,以手足傷人杖六十,以他物毆傷及拔髮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內損吐血者各加二等。至於折跌肢體、損人二事(兩個器官)以上等重傷,都有相應的刑罰。明、清律也都有類似規定,不過處刑稍輕,另外又增加了一項墮胎罪。

賊傷  即故意傷人。秦、漢法律中,賊傷常和斗傷相對稱,罪重於斗傷。秦簡《法律答問》有一條說:“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即錯判賊傷為斗傷,應受申斥。另一條說:“斗以箴、?、錐,若箴、?、錐傷人,各何論?斗,當貲二甲;賊,當黥為城旦。”這和後來漢律中的“斗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意思是相同的。魏、晉以後,律文義例較細密,分謀、故毆等情節,不再用“賊傷”一詞。

傷害的後果  中國古代刑法,除了從犯罪人的主觀意圖和使用的手段來區別傷害罪的輕重外,還從傷害行為造成的後果來加以區別。它把傷害的後果依其輕重程度分成殘疾、廢疾、篤疾3種:

殘疾 指身體部分機能失去作用。清律“保辜限期”條輯註:“殘疾者不全之謂,如手摺一指尚能持物,但虧損不完也。”唐《戶令》:“諸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腫之類,皆為殘疾。”《宋刑統·戶婚律》也有類似規定。

廢疾  指精神上或身體機能上達到廢於人事的程度。《宋刑統·戶婚律》載:“痴、啞、侏儒、腰脊折、一肢廢,如此之類皆為廢疾。”清律“保辜限期”條輯註:“廢疾者無用之謂,如一手已折,全不能持物也。”又《名例律》“老小廢疾收贖”條輯注:“廢疾者,或折一手、或折一足、或折腰脊、或瞎一目及侏儒、聾啞、痴呆、瘋患、腳瘸之類。”傷害人致使成為廢疾,比一般傷害罪加重處罰。唐律規定:“諸鬥毆折跌人肢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明律、清律規定為“杖一百,徒三年”。

篤疾  指身體機能或精神受到重大不治的傷害,比廢疾更為嚴重。中國古時對罷癃廢篤並無明確區分,北齊律才把“篤疾”作為專用詞而區別於“癃殘”。《宋刑統·戶婚律》:“痴癲狂、二肢廢、兩目盲,如此之類,皆為篤疾。”清律輯註:“篤疾者,或瞎兩目,或折兩肢,或又折一肢瞎一目,及顛狂、癱癩之類。”唐律規定:諸鬥毆“即損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舌及毀敗人陰陽者,流三千里。”明、清律則為“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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