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利得

債務重組利得

債務重組利得是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超過清償債務的現金、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重組後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差異分析

債務重組利得的差異分析:

會計上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情形有三種:一是債務人以低於應付債務的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低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二是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小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三是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應付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資本公積;債務人涉及或有支出的,應將或有支出包括在未來應付金額中。結清債務時,如果或有支出未發生,應將該或有支出的原估計金額作為資本公積。

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通常情況下會獲得收益,按照準則的要求,這部分重組收益不計入損益,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處理。另外,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有時會發生損失。這一點,我們將在本書第五章第二節“營業外支出項目——債務重組損失的差異分析”作詳細說明。現將會計上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三種情形的所得稅處理分析如下:

第一,債務人以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由於債務重組是基於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重組後,支付的現金低於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不再支付。這部分差額實際上屬於“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按照現行所得稅法的規定,應作為“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這部分資本公積,從稅收的角度可以分成兩部分:一是資產轉讓收益;二是其“差額”超過資產轉讓收益部分的債務重組收益。資產轉讓收益應當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收益,則應當作為“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處理。因此,對整個資本公積部分應全額調增當期所得。這裡,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即資本公積小於資產轉讓所得。例如,債權人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為234000元,債務人以賬面價值l80000元,公允價210000元存貨清償,增值稅稅率為l7%。則,債務人確認的資本公積為:234000—180000—210000 X 17%=18300(元),小於資產轉讓所得30000元(210000—180000)。這是由於資產轉讓所得30000元與重組損失ll700元 (210000+210000×17%一234000)相抵銷的結果。由於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得扣除,因此,應以資產轉讓所得作為重組所得,即調增所得額30000元,而不是18300元。

第三。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而形成的資本公積。按上述情形處理。

此外,以債務轉為資本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處理”。按現行政策規定,股本溢價不並人所得額徵稅。

根據以上分析,對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處理可概括如下: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待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扣除; (2)債務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3)債務人因債務重組形成的資本公積,應全額確認當期所得

當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時,如果會計上形成的資本公積小於資產轉讓所得,應以資產轉讓所得確認重組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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