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義務

重組義務的概念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 重組義務的確認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重組義務的計量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重組義務的概念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計畫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企業應當將重組與企業合併、債務重組區別開。因為重組通常是企業內部資源的調整和組合,謀求現有資產效能的最大化;企業合併是在不同企業之間的資本重組和規模擴張;而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讓步,債務人減輕債務負擔,債權人儘可能減少損失。

重組義務的確認

首先,同時存在下列情況的,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畫,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預計重組支出、計畫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畫已對外公告。
其次,需要判斷重組義務是否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的三個確認條件,即判斷其承擔的重組義務是否是現時義務、履行重組義務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重組義務的金額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確認條件,才能將重組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其中,直接支出是企業重組必須承擔的直接支出,包括支付給職工的遣散費,已經支付的租金,不在使用而支付的違約金等,但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行銷網路投入等支出。因為這些支出與未來經營活動有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是重組義務。
由於企業在計量預計負債時不應當考慮預期處置相關資產的利得,在計量與重組義務相關的預計負債時,也不考慮處置相關資產(如廠房、店面,有時是一個事業部整體)可能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即使資產的出售構成重組的一部分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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