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權威(韋伯):
在這種統治形式里,統治的維持是靠從古到今沿襲下來的風俗習慣和倫理道德。他指出,這是一種宗法制統治形式。在這裡,統治者或主人是由傳統的世襲制度決定的,統治者具有終身的權力,並將這種權力不斷傳給自己的後代。這種統治具有很強的個人性質,統治者作為統治者,並不表示他是“上司”,而是人格意義上的“主人”。構成統治機構中管理班子的人員不是被視為“官員”,而是被看作人格上帶有人身依附關係的“差役”。被統治者不是作為同一社會組織中的“成員”,而是被視為統治者的“奴僕”,也就是說,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是一種主子與臣民的關係。
從整個傳統性統治的組織情況來看,它具有以下特徵:
① 缺乏固定的組織全縣,管理者沒有明確的職權範圍;
② 沒有合理的職務等級制度,往往由統治者或由它所委派的人員以個人身份,直接的對事情做出決定;
③ 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以便在此基礎上,根據資源的原則實行聘任和決定晉升;
④ 選拔和提升的主要依據是統治者的主觀好惡,而不是按照人員的實際水平和工作能力;
⑤ 管理沒有固定的、以貨幣形式支付的薪金。 傳統性統治所代表的是一種保守力量,他主張永遠維持先王或上帝的神聖秩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有任何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