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來證據](/img/4/b63/nBnauM3XzYTO1YTOzQTN1UzMzITM4UTO3QjMwADMwAzMxAzL0UzLyA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基本簡介
按照信息傳遞的一般規律,證據材料傳抄、複製、轉述的次數越少,失真的機會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機會就越多。所以,通常情況下原始材料的證明價值大於傳來證據材料的證明價值。在傳來證據材料中,中間環節少的材料的證明價值大於中間環節多的。言詞證據材料和實物證據材料都是如此,只是信息質量喪失的原因和條件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實的過程中,辦案人員應當盡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證據,對屬於傳來證據的材料,應當查明其來源出處,並向親自感知案件事實的人員了解情況,或取得物證的原件。在積極獲取原始證據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傳來證據。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運用傳來證據時,除遵守一般的證明規律以外,還應該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規則:(1)來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2)在運用傳來證據時,應採用傳聞、轉抄或複製次數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傳來證據時,不能輕易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法律規定
![傳來證據](/img/e/495/nBnauM3X2EzNwkjMwUTN1UzMzITM4UTO3QjMwADMwAzMxAzL1UzLxc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規定:“調取書證、視聽資料應當調取原件。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調取原件的,可以調取副本或者複製件。調取物證應當調取原物。原物不便搬運、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調取原物的,可以將原物拍照、錄像。對原物拍照或者錄像應當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內容。調取書證、視聽資料的副本、複製件和物證的照片、錄像的,應當附有不能調取原件、原物的原因、製作過程和原件、原物存放地點的說明,並由製作人員和原書證、視聽資料、物證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中國刑事訴訟當中有關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規定。
前提條件
![傳來證據](/img/f/6a0/nBnauM3X0AjM0gzM0UTN1UzMzITM4UTO3QjMwADMwAzMxAzL1UzL4IzLt92YucmbvRWdo5Cd0FmL0E2LvoDc0RHa.jpg)
最後,要明確規定不能提供原件的理由。
應包括以下理由:(1) 原件確實已被銷毀、遺失,但提供者出於惡意的除外;(2) 原件在對方掌握中,對方如出示該材料可能對其不利因而拒絕出示。如果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掌握著可以作為其有罪、罪重證據的原件,但通過合法的偵查措施又無法得到,則只能出示副本;(3)原件在他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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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而不可能得到。比如原件由身在海外的人保管,而一時又無法找到此人;(4)原件因客觀原因確實不可能在法庭上出示。如戶外的大型廣告牌,書寫於路面上的書證,由於其位置無法移動,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則可以用照片或其他的形式來代替;(5)因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不能調取原件的。
當然,複印件、複製品的製作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要經過嚴格的查證、認證,經與原件或原物核對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是真實的,在結合其他證據排除了一切可疑情況後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中國套用
傳來證據在中國的理論和實踐中,從未被完全否定。傳聞證據並不等同於傳聞證據,這在前面已經闡述過。但還是有不少學者把傳來證據和傳聞證據混為一談,並以此為據為傳聞證據在法庭上被採納作辯護。我們在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是以書面證言代替證人出庭作證。這一書面證言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依照傳聞規則,這肯定是傳聞證據,是要被排除的。但有在司法實踐中以及理論上普遍都將其當作原始證據,刑事訴訟法把書面證言與證人出庭所作的證言效率上等同,就不足為怪了。其實,就書面證言而言,其也經過了一個轉述的過程。在證人陳述,記錄人在記錄的過程當中,所記錄的並不是正在發生的案件事實,而是證人的陳述,到了法庭上的書面證言,就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因此,書面證言應當作為傳來證據比較妥當。但是,這也是個機率的問題。因此,排除傳聞,就與我們傳統的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學理分類相衝突,從來都沒有否定過傳來證據的價值,要引入傳聞規則,首先必須重新審視對傳來證據的認識。相關案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自稱出借人的原告只拿得出借條的複寫件。法院認定民事訴訟的書證應當提供原件,複寫件或複印件作為“傳來證據”一般不能單獨佐證事實,由此判決原告敗訴。2006年5月,上海市民葉某向法院起訴,稱王某曾向自己借款6萬元,至今尚未歸還,要求王某歸還借款及利息。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葉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王某不服提起抗訴。
二審法官注意到,葉某起訴時提供的並不是借條的原件,而是一份複寫件。葉某對此解釋道,借條是一式兩份,原件在王某處,自己則拿了複寫件,王某從未歸還過借款。而王某則向法庭陳述,借款是事實,但自己早已如數歸還。自己借款時從不知道借條還有複寫件,借條原件在借款後保管在葉某處,還款時已將借條原件收回並撕毀。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葉某對自己出借錢款後僅持有借條複寫件的說明,違背正常的生活習慣。而王某就借款已經歸還,故借條原件已收回撕毀的所作解釋更符合常理。由於葉某沒有提供借條原件,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其主張的事實,故終審判決駁回了葉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民事訴訟的書證應當提供原件。本案原告葉某提供的是借條的複寫件,不能作為原始證據直接認定事實。複寫件或複印件在法律上稱為“傳來證據”,而“傳來證據”需要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才能證實相應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