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 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故又稱作證據資格。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規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判例來確定。

證據能力 :是指在訴訟中有關人員所提出的證據材料能否被採用所依據的標準。“是某一材料能夠用於嚴格的證明的能力或者資格”

近年來的不同文獻中有著不同的稱謂,“證據資格”是大陸法系常用表述,而英美法系通常用“可采性”,或者由於翻譯時使用了不同的文字,如有人翻譯為“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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