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記錄
一般指偵探對調查情況作的記錄。通常包括以下內容:(1) 私家偵探首次與調查接觸的時間和地點。
(2) 私家偵探在調查過程中所了解到的案件基本情況,主要是調查對象的活動情況。
(3) 私家偵探實施逮捕的準確時間和地點,以及被捕者在逮捕過程中的反應情況。
(4) 如果本案中有貸物或財產被盜或被損,則要對這些貸物或財產進行描述和估價。
(5)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和工具的描述。
(6) 執行押送或正式逮捕任務的警察的姓名、臂章號和單位編號。
(7) 關於對被捕者的指揮原因的描述。
(8) 記錄被捕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相貌特徵和衣著特徵及被捕時精神狀態(這裡所說的精神狀態主要指其頭腦是否清醒、意思表達是否明確、是否處於醉灑狀態或吸毒後的興奮狀態等)。
(9) 詳細描述搜查被捕者所駕駛的車輛及車上發現的各種物品。
(10) 如果私家偵探參與了執行押送或正式逮捕任務的警察對被捕者的詢問,應記錄該警察是否依法向被捕者提出了"米蘭達警告"或"未成年人警告",以及被捕者是否真正理解了這些警告的含義和自己所具有的權利;還應記錄該警察是以口頭方式還是書面形式提出這些警告的。
(11) 記錄現場人員之間任何奇異的或"有趣的"對話。
(12) 記錄警察帶領被捕者(特別當被捕者是婦女、未成年人或精神不正常者時)離開現場的準確時間,以及其他警車和救援車輛離開現場的時間。
(13) 記錄其他與本案有關的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