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停止

支付停止是由於債務人缺乏清償能力而表示所有到期債務均不能清償的行為。在日本和德國破產法中,支付停止不是獨立的破產原因,而是推定或視為獨立的破產原因。之所以規定“支付停止”作為破產的一個補充原因,主要是從兩方面考慮的。一方面,規定支付停止為破產原因,是為了變換舉證責任,便於債權人及時行使破產請求權。

另一方面,是為了在否認權或撤銷權的適用上,比較容易地確認否認權或撤銷權行使的對象行為。“支付停止”是債務人的經濟狀態的一種主觀評價,而“支付不能”是債務人的經濟狀態的客觀反映。在一般情況下兩者是一致的,因為“支付停止”是“支付不能”導致的法律行為;但有時候二者也可能不一致,例如,有的債務人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但故意地或錯誤地向債權人或外界表示停止支付的意思,這時候就未形成“支付不能”而形成“支付停止”。有時候債務人已陷入“支付不能”但不向債權人或外界表示停止支付的意思,從而形成“支付不能”而未形成“支付停止”。參見支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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