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面意思
“假”:不真。
“文憑”:有兩個定義:一、指的是舊時官吏赴任作為憑證的文書;二、指的是學校發給學生的畢業證書。第一種定義反映得是文憑與持有者身份具有等位性,第二種定義反映的是文憑與持有者綜合素質和專業知識具有等值性。
相關內容
一般說,文憑越高,授予文憑的學校越好,文憑持有者的綜合素質也必定越高,其專業知識也必定越豐富,那么他在具體工作中所發揮的作用、所創造的價值也必定越大。
假文憑的持有者既不具有該文憑所反映的身份,更不具有該文憑所蘊含的知識水平,所以也不可能期望他能創造出與文憑具有等值性的價值,所以偽造文憑具有社會危害性,也應該遭到社會的譴責。
近年來,隨著對文化知識的尊崇,大家對文憑也越來越看重。由此假文憑的製作、販賣、使用也就應運而生,甚至有些泛濫成災。
法律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對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明知是偽造高等院校印章製作的學歷、學位證明而販賣的,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共犯論。
但是,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制售假文憑者的制裁措施,卻沒有規定對持有、使用假文憑者的制裁懲罰措施。
從實質上說,假文憑是以破壞規則為代價的。破壞了規則,也就是破壞了程式正義,其結果是實質正義也會遭到傷害。沒有了程式正義,實質正義也蕩然無存。
因此,要實現各行業招聘錄用的正義,就必須用一套公開和嚴格的規則來保證。在目前,文憑還是一種必須的標準,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無論什麼時候,在選拔人才時,要堅持“德、能、勤、績”全面考核的用人標準,抵制選人用人方面華而不實、一切以“文憑”為標準的人才“高消費”之風。另外一方面,對假文憑嚴格查處,通過法律、行政等等手段抑制不法現象的滋生蔓延,並輔之以全社會範圍內的誠信教育,從本源上切斷假文憑存在、發展的客觀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