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選舉採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干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一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一般少於4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