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鴿活動管理辦法

信鴿活動管理辦法是針對信鴿而指定的一個專門進行管理的檔案。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國信鴿活動的管理,推動信鴿活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開展的信鴿活動。
第三條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信鴿活動,委託中國信鴿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下同)對本行政區域內信鴿活動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一個行政區域只能申報成立一個信鴿協會(包括省級、市級和區縣級),未經體育和民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成立信鴿活動社團組織。
第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關心、支持信鴿活動,為信鴿協會及其會員訓養賽鴿和開展各項活動創造必要條件。

第二章 信鴿競賽和活動

第七條 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性信鴿競賽活動,必須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統一組織,由中國信鴿協會負責實施。
第八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全國性、國際性(含台、港、澳地區)信鴿競賽活動(包括公棚賽),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以“全國”、“中國”或“國際”冠名舉辦比賽活動。
第九條 跨省、市舉辦的信鴿競賽活動必須向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申請,由舉辦地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信鴿競賽活動,由相應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自行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凡舉辦以收取參賽費形式籌集獎金的信鴿比賽,其獎金支出比例不得低於收取參賽費總和的30%。
第十二條 舉辦信鴿展示和拍賣活動,必須經當地信鴿協會同意並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舉辦全國性和國際性信鴿展示會和拍賣會,必須經所在地區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由持有公安部門批准的特行許可證的拍賣組織進行拍賣。
第十四條 舉辦信鴿競賽活動的收入和所得獎金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章 裁判員

第十五條 裁判員必須接受所在地體育行政部門及所屬信鴿協會的領導和監督,嚴格遵守裁判紀律。
第十六條 未經中國信鴿協會和所屬信鴿協會的選派,裁判員不得擅自參加信鴿比賽的裁判工作。
第十七條 除中國信鴿協會舉辦的國際性和全國性比賽之外,舉辦信鴿競賽需借調國家級裁判員的,必須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由協會統一選派。
第十八條 負責具體組織競賽工作的競賽委員會應當在比賽前審核裁判員證書的註冊和登記情況,如不符合規定,競賽委員會應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
第十九條 未經相應一級信鴿協會批准,連續兩年未擔任裁判工作和參加學習培訓、考核的裁判員,撤消其裁判員等級稱號。
第二十條 凡參加市級以上比賽,賽區裁判長應負責填寫裁判員工作手冊,內容包括裁判員工作職務和鑑定並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 受到賽區處分的裁判員,由該次比賽的裁判長在該裁判員證書內註明。

第四章 經營性組織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組織是指以種鴿棚、賽鴿棚、俱樂部、中心、基地及其它名稱命名的、以經營為目的的信鴿組織。
未經相應一級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上述組織不得以“世界、國際、中國、中華、全國、省(區、市)”等冠名。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信鴿協會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信鴿經營性組織進行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信鴿協會負責對信鴿公棚(包括中心、基地)和經營性組織進行等級評定,負責對信鴿項目從業人員(包括教練員和管理人員)的資格認證和具體管理。

第五章 器材和裝備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信鴿協會統一訂製信鴿足環、足環證、獎狀及歸巢證,並逐級下發,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仿製和銷售。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信鴿協會負責賽鴿專用計時鐘的鑑定、審批和使用,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認可的鴿鐘不允許在比賽中使用。
第二十七條 空距測量儀器GPS和競賽套用軟體由中國信鴿協會指定。

第六章 對外交流

第二十八條 未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與境外的信鴿組織進行聯繫,組隊出訪、參加比賽活動。
第三十九條 不允許以中國信鴿協會名義對外進行招商和從事商業活動。
第三十條 與境外友好城市開展的雙邊競賽及交流活動,必須報所在地區體育和外事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章 新聞及廣告

第三十一條 未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版和發行信鴿專業期刊雜誌。
第三十二條 用於本協會內部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內部資料”不得收工本費,不得刊登廣告,不得在社會上發行。
第三十三條 發布和刊登與信鴿相關的廣告,必須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檔案。涉及競賽和賽鴿成績的廣告,必須有縣級以上信鴿協會證明、競翔成績單、獲獎證書等。
第三十四條 刊登下列廣告和內容必須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
(一)信鴿展示會、拍賣會的廣告;
(二)信鴿競翔專用計時設備(鴿鍾)廣告;
(三)公棚賽、俱樂部比賽規程、信息、成績;
(四)個人簡歷和專訪廣告;
(五)港澳台地區信鴿組織、人物介紹及其它新聞報導;
(六)其它應經中國信鴿協會批准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刊登廣告的企業或個人須填寫廣告登記表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舉辦信鴿競賽和其它活動的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不得誤導、欺騙參賽者和協會會員。

第八章 衛生和檢疫

第三十七條 信鴿協會和會員要自覺做好信鴿訓養衛生和檢疫工作,經常清掃鴿舍、定期作防疫清洗和消毒、定時訓放賽鴿、定期接種疫苗。
第三十八條 搭建鴿舍、鴿棚要按照市政規劃和信鴿協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引進和輸出信鴿,必須到國家動植物檢疫部門辦理手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條 對信鴿事業有突出貢獻的協會、單位和個人,由中國信鴿協會報請國家體育總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從事信鴿活動的經營性組織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信鴿協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和依法取締比賽、取消其會員資格的處罰:
(一)未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從事信鴿競賽及活動;
(二)從事與章程載明的宗旨和目的不一致的活動;
(三)以舉辦比賽及活動名義謀取暴利,弄虛作假,損害會員利益;
(四)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信鴿活動正常秩序。
第四十二條 裁判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信鴿協會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消裁判技術等級稱號並停止終身裁判工作。
(一)未經批准擅自參加比賽的裁判工作;
(二)在賽區工作期間不遵守紀律、執法不公、妨礙公正執法;
(三)在比賽執裁中有明顯錯誤,造成不良影響。
對臨場裁判員的處罰由競賽委員會根據當時情況決定。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消裁判技術等級稱號並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委員會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批准,由審批單位發出通報。
第四十三條 從事信鴿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信鴿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及取消其會員資格的處罰:
(一)發布和刊登未經批准和無有效證明檔案的廣告;
(二)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在國外舉辦的信鴿比賽和活動;
(三)未經批准擅自訂製和使用特比環及協會其它用環。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級信鴿協會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信鴿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內到相應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和信鴿協會補辦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
二00一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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