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刷卡套現

簡單一點講,信用卡套現,就是通過其他方式來支取信用卡額度內現金的行為。 最後,對於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 可以這樣說:信用卡是為套現而生的,這是信用卡之本啊。

定義:

信用卡刷卡提現 ”是指持卡人不是通過正常合法手續(ATM或櫃檯)提取現金,而通過其他手段將卡中信用額度內的資金以現金的方式套取,同時又不支付銀行提現費用的行為。因為信用卡用戶有最高56天的“免息消費”期,持卡人一旦套現,在這段“免息期”內既能使用銀行貸款又不用支付利息。所以說信用卡套現使得持卡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規避了銀行高額的取現費用,相當於獲得一筆無息貸款,極具誘惑力。簡單一點講,信用卡套現,就是通過其他方式來支取信用卡額度內現金的行為。因此,信用卡套現的方式也在不斷翻新,網路上甚至出現許多網友交流套現心得的論壇和熱貼,信用卡的信貸風險被進一步放大,加上不法商戶和不法中介的參與,對我國金融秩序產生很大影響。
信用卡套現使信用卡成為個人貸款:例如一個人有10張信用卡,每張額度為10000元,那么他通過套現,就可以獲得10萬元的貸款,如果他暫時用不著,可以不套現,銀行也不會收他的利息,信用卡套現使信用卡成為個人貸款,甚至比貸款成本更低,不用的時候就不會有利息。所以銀行將不斷加強風險管理。

分類:

一是持卡人的個人行為,持卡人玩弄“他人消費刷自己的卡”的把戲,把別人購物的賬刷進自己卡內以增加積分的方式,同時購物者再返還持卡人現金,這樣對持卡人來說真可謂一舉兩得。因為許多銀行在發行信用卡的同時都推出了增值服務,開展消費積分換禮品等活動,以刺激民眾辦卡和消費的熱情。
二是持卡人與商家或某些“貸款公司”、“中介公司”合作,持卡人通過付給商家手續費來獲取套現。一般是利用商家的POS機進行虛假交易,將信用卡上的金額划走,商家或“貸款公司”、“中介公司”則當場付現(付給持卡人現金),持卡人付給商家的手續費又低於銀行。
三是持卡人利用一些網站或公司的服務而取得套現,如,藉助“支付寶”或中國移動的“網上購買充值卡”的服務進行套現。

危害:

首先,信用卡套現增加了我國金融秩序中的不穩定因素。我國對於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資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嚴格的規定予以監控。那些不法分子聯合商戶通過虛擬POS機刷卡消費等不真實交易,變相從事信用卡取現業務等行為卻游離在法律的框架之外,違反了國家關於金融業務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背離了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還可能為“洗錢”等不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這無疑給我國整體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穩定因素。另外,銀行風險的增大,大量不良貸款的形成也將破壞社會的誠信環境,阻礙信用卡行業的健康發展。
其次,非法提現對發卡銀行的傷害是巨大的。絕大多數的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的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範透支風險。可是,信用卡套現的行為恰恰規避了銀行所設定的高額取現費用,越過了銀行的防範門檻。特別是一些貸款中介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銀行的正常業務受到巨大的干擾,也帶來了巨大的風險隱患。由於大量的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發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鑑別與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或投機的信用風險。一旦持卡人無法償還套現金額,銀行損失的不僅僅是貸款利息,還可能是一大筆的資產。
最後,對於持卡人個人而言,信用卡套現行為也給自己帶來極大的風險。表面上,持卡人通過套現獲得了現金,減少了利息支出,但實質上,持卡人終究是需要還款的,如果持卡人不能按時還款,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信用記錄,以後再向銀行借貸資金就會非常困難,甚至還要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
防範對策
立法方面。要防範信用卡套現帶來金融風險,首要任務是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性質,必須在法律中嚴格界定非法套現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準,才能在現實中產生對非法信用卡套現的威懾力,以保障銀行的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次,建議加大對銀行卡立法的力度。銀行卡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關銀行卡持有者與發放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發卡機構、商戶之間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予以確定。在美國,對消費信貸產品、信貸額度、利率、擔保、抵押、保險、還款條款、信息披露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於規範、推動銀行卡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我國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快立法的進度,以保證在處理銀行卡相關問題時有法可依。
發卡機構的防範措施。在目前法律規定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卡機構應該在大力拓展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加強風險防範的意識,發卡前嚴格審核申請人的條件,嚴格審批額度,強調發卡源頭的風險控制。在與特約商戶的協定中,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以約束特約商戶的行為;各銀行間應共享違規客戶信息系統,避免同一客戶反覆辦卡;引入銀行卡保險機制,與保險公司合作,參與信用卡風險的有關保險,降低信用風險。
徵信體系方面。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儘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徵信體系的建立對於金融風險的防範具有重大的意義。今後銀行在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上,可通過客戶的信用資料庫隨時查詢客戶信用檔案,並迅速確定能否給客戶授信及授信額度。也可以將參與信用卡套現的持卡人、商戶等的不良行為記錄納入社會徵信體系中,並配套相關的法規。
信用卡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套現是說信用卡用戶不通過正常手續(ATM/櫃檯)提取現金,而是通過與商戶協商以刷卡名義取現。具體做法就是由商戶刷卡後將所得金額退還給持卡人,以達到資金到現鈔的轉換。廣義上的套現又包括通過各類手段,通過信用卡獲取現金。
信用卡是一種重要的個人理財工具,精明的理財高手總是能找到適當的且合法的"套現"方法。通過套現,可以從容的實現個人融資。

信用卡套現是否違法.

對於信用卡套現是否合法的話題不但困擾著各位卡友,同時也讓一些為卡友們提供服務的朋友感到戰戰兢兢,如履薄冰,今天,且聽以為法律學碩士,金融學專家如何看待此事。
作者揭秘:老陳,國內某著名學府法律學碩士,金融領域專業人士,現常居北京,從事金融方面工作,在我們的信用卡和套現及其合法性方面的發言非常具有權威性。
現小站有幸,請來老陳為大家講講信用卡與套現的故事。別急,且聽老陳慢慢講來。先有信用卡還是先有套現?
__是進亦套,退亦套,然則何時而不套,其必曰:先天下之卡而套.
近幾天,不少好心朋友給筆者來電:老陳,最近中關村抓了一些套現的商戶;銀行終止了和支付寶的合作;民生銀行取消了其信用卡的分期額度;,,,等等,不一而足,莫衷一是,真假孫悟空騰空而起,筆者試圖結合當前的經濟危機的背景分析一下套現這個事,套用余秋雨老師的“名言”:呵呵,多大點事啊!
據傳,目前信用卡套現已成為不少有信用人士的一種理財方式。由於信用卡套現的存在,淘寶網每日交易量已達5.5億元。不少人開始妖魔化信用卡和電子商務模式,似乎如不加以治理,銀行將會因此出現巨額呆賬壞賬死賬。事實真的如此嗎?這種套現操作是否違法?信用卡使用還有哪些誤區,應注意哪些問題?
可以這樣說:信用卡是為套現而生的,這是信用卡之本啊。地球村里,一定是先有套現,後才有信用卡的,這是發明信用卡的人之初衷。“先消費後還款就是套現” 任何一個信用卡使用手冊上都會寫明,信用卡是一種小額貸款,由銀行設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非提現交易在一定期限內還款享受免息還款期。 這應該就是信用卡的定義和最基本的功能,而絕大多數的人只知道信用卡可以先消費後還款,並且不用支付利息。然而,信用卡並非必須要在一定期限內足額還款,即到日子可以選擇最低還款,而代價僅僅是支付相應的利息,這就是信用卡的融資功能。少還款也好、直接提現也罷,從本質上講都是信用卡套現,這些功能不僅僅是信用卡使用手冊上標明的功能,同時也是信用卡中心盈利的重要途徑,所以這種套現行為應該不在打擊之列,銀行如果打擊,頂多是學周伯通的左右手互博了。
那么,現在不少所謂理論專家說的的“信用卡套現”是什麼呢?其實是“相對零成本套現”。相對零成本套現的方法有很多種,但是現在被媒體大肆討伐的主要還是通過支付寶進行的網上支付套現。他們稱:“持卡人通過淘寶網進行虛假的交易,同時把信用卡的信用額度以交易的方式變成他人銀行卡的現金,從而實現信用卡套現的目的。”同時他們還認為,此舉將給銀行帶來巨大的風險,是各種呆賬壞賬死賬的根源。這種罪名很顯然是莫須有的,銀行貸款產生的大量呆賬壞賬死賬與信用卡關係不大,而真正由信用卡產生的呆賬壞賬死賬,則主要是銀行濫發信用卡導致的,目前尚未見到有持卡人因為信用卡套現導致銀行出現呆賬壞賬死賬的案例。
所以,嚴格地講,先消費後還款本身就是一種套現。持卡人有錢不花,偏偏要讓銀行掏錢,自己兜里的現金暫時不動,這不是套現是什麼?持卡人把信用卡插入ATM機,就可以直接取出現金,自己兜里的現金還是暫時不動,這不是套現是什麼?而進行現在所謂的“信用卡套現”的持卡人,無疑是希望減少利息成本,利用套出來的現金去投資以賺取高於利息的利潤,這樣的持卡人從根本上講是準備還款的;而不準備還款的人根本不用去套現,直接把信用額度揮霍光也就是了,至於將來有多少利息根本不用考慮,反正也不準備還,這才是惡意的行為。
所以說,如果禁止信用卡套現,唯一的辦法就是徹底取締信用卡,大家還是用紙幣直接消費,信用卡中心也可以關門大吉,這也印證了先前說的:套現是信用卡之母,你只能取締信用卡,誰有能力取締套現呢?
之所以有很多人“冒死”套現,主要由於銀行方面單相思,他們認為持卡人要用現金會用信用卡去銀行櫃檯或者去ATM機上取現,先來看看這種取現的成本,按照日息5%%計算,即使不考慮取款手續費,折合年化利息也高達19%以上,如果再加上2%~3%#左右的取款手續費,年息將超過20%,而銀行的另一個遊戲規則“最低還款額”按理論10次還算,年息將達36%,即使是坊間的高利貸利率年息大約也只有10%-15%啊。這正是部分持卡人很少用信用卡去銀行取現的根本原因(但急了去銀行取的也有相當部分人),別的不違法的途徑也不少啊。
除了直接取現,信用卡分期付款也成為了一種可行的融資方法。例如,一持卡人出現了一筆大宗支出,其後他通過信用卡中心申請了分期付款,以實現融資消費的目的。按照平均0.6%的每期手續費,每月1期分12期計算,實際利率約為12%以上,如果考慮到興業銀行、工商銀行等銀行要求先付清手續費,實際利率將會更高。而據了解,持卡人願意接受的信用卡融資利率大約在7%至9%之間,也就是說,目前的分期付款利率依然過高。
“法律不禁止就是合法套現” 既然國家允許信用卡存在,那么就不可能禁止信用卡套現。從法律上講,並沒有明確的條文可以確定什麼是信用卡套現、什麼不是,人們經常提到的信用卡套現都是人為理解的,而且都是人為理解成貶義詞(這點很怪),這相當於說:“我說你是套現,不是也是;我說不是,是也不是。”這是典型的“沒譜”。所以,國家應從立法上確定什麼行為是允許的,什麼行為是禁止的,在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可以的。 現在是法制社會,大家不要被這些“何患無詞”所嚇著了,作為持卡人,只需要好好讀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之四款情形就足夠用了,掌握了本質,方法就不是問題了,呵呵。
持卡人本人通過商戶的POS機刷卡消費轉提現的套現方法,如果商戶和持卡人都沒有什麼惡意的主觀,至於套出現來這個事明顯是個民事問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又不顯失公平,符合民法精神,也沒什麼瑕疵了,至於先前的好心朋友告訴筆者的抓了某某套現商戶,一定是他們存在主觀惡意,什麼事情有主觀惡意,又有了惡意下的情節都得抓啊!
至於支付寶套現,沒有人能夠確定一筆交易是否為虛假交易,即使交易雙方在一個城市,使用相同的IP位址,沒有繳納營業稅,短時間內有多次大額交易,這些你都可以認為是虛假交易的特徵,但你卻不能用這些現象來證明這個交易就是虛假的。
舉個例子,一家公司開年會,年會上抽獎時,張三中獎一台筆記本電腦,由於自己已經有電腦使用,便在淘寶網上賣出。而此時同公司的李四正好想買一台筆記本電腦,便在淘寶網上買下了張三的電腦。此後王五、趙六、孫七也是與張三同時中獎的同事,看到張三通過網際網路賣出了中獎獎品後也讓張三代其賣出電腦,而李四由於買入電腦後被其朋友們認為買到了物美價廉的商品,也讓李四幫其購買,此後,李四便與張三在淘寶網上繼續出現若干筆筆記本電腦的買賣,相同的IP位址,相同的城市,這種行為看起來應該是信用卡套現了,可是卻不是。
解決這一個問題的辦法是,要么讓李四不要買筆記本電腦,要么不要用信用卡買入。兩種辦法都失去了電子商務的意義,這是一種倒退行為。那么,是不是應該對信用卡套現行為嚴格禁止呢?有人進行信用卡套現,說明信用卡套現存在市場,是消滅這一市場,還是合理地引導,全在決策層的決策,但不能開始妖魔化信用卡和電子商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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