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但在壽險當中,由於交費期一般比較長,隨著被保險人的年齡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將越來越高,保險費率也必然逐漸上升直到接近100%,這樣的費率,不僅投保人難以承受,而且保險也已經失去意義了。為此,保險公司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採用"均衡保費"的辦法,通過數學計算將投保人需要交納的全部保費在整個交費期內均攤,使投保人每期交納的保費都相同。被保險人年輕時,死亡機率低,投保人交納的保費比實際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費將由保險公司逐年積累。被保險人年老時,死亡機率高,投保人當期交納的保費不足以支付當期賠款,不足的部分將正好由被保險人年輕時多交的保費予以彌補。這部分多交的保費連同其產生的利息,每年滾存累積起來,就是保單的現金價值,相當於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的一種儲蓄。
退還條件
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契約,自契約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投保人解除契約,且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特點
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返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後的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餘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壽險公司之所以要進行解約扣除而不是將全部提存的責任準備金退給被保險人,是鑒於以下幾個原因:(1)死亡逆選擇增加。因為體弱者一般不會提出中途解約,而大量身體健康者解約後,勢必使被保險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2)影響資金運用,減少公司投入。由於中途解約,壽險公司必須抽出一定數量的金額及時支付給解約者,致使公司損失一部分投資利息。(3)附加費用需要攤還。簽發保單的第一年超額費用因被保險人中途退保、解約而停止繳付費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費無法收回。(4)辦理解約手續需要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