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責任的特點
1.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主體的廣泛性。因違反保險法律規範而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既有保險契約法律關係的主體。又有保險代理、經紀、公估關係的主體。還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及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等。具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公估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經許可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者;未取得相應資格及經營許可。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活動者等。2.責任種類的多樣性。保險法律責任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以恢復被損害的民事權益為目的。可以分為違反契約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對具有社會危害性。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均應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
3.各種保險法律責任既可單獨承擔。也可同時承擔。例如。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在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向保險人返還不當得利。賠償保險人經濟損失。
4.追究保險法律責任的主體。既有司法機關。又有保險監督管理部門。還有其他相關行政機關。
保險法律責任種類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保險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一)刑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在刑事法律關係中。國家依法強制犯罪人(自然人或法人)對其犯罪所承擔的法律後果。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即罪責自負。由於犯罪是社會危害性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因此。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形式。保險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行。處以何種刑罰。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的決定》和《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式作出判決。刑罰是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對罪犯運用的主要刑罰方法。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構成行政違法而應依法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責任主要由制裁性責任和補救性責任組成。對行政責任的追究必須由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包括實體規範和程式規範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其內部成員違反行政法紀的行為而給予的懲戒。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等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及授權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行為。它包括人身罰、行為罰、財產罰、精神罰等。
我國法律規定的人身罰有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行為罰有吊銷、暫扣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和責令作為或不作為;財產罰有罰款、沒收、追繳非法所得、沒收生產工具、銷毀違禁物品等。其中行政罰款是適用最廣的處罰方式;精神罰主要有警告和通報批評。按照《保險法》和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機關是中國保監會。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法的保險關係當事人以及非法從事保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處罰的方式主要有: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限制業務範圍和責令停止新業務、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罰款。以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三)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違約或不履行其他法定和約定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既是對被侵害的民事權益的補救。也是對不法行為的制裁。追究民事責任必須按照《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條件、形式和程式進行。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恢復原狀、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其中。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是保險活動中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違約金是指契約當事人因故意或過失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既是一種契約擔保方式。又是一種承擔違約責任方式。違約事實的存在是支付違約金的要件。是否造成損失並不是構成支付違約金的要件。違約金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賠償損失是指契約當事人因主觀過錯而違約。並給對方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違約方依契約約定及受害方請求。給付相應的財產。作為對受害方所受損失的補救。賠償損失必須以過錯違約並造成損失為構成要件。賠償額的確定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直接損失和問接損失。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因違約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其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