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 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 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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