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制度

保險代理人制度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公司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來說,保險代理人可以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保險代理人制度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也存在著管理不嚴、缺乏制約力等問題。

基本概括

根據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釋義:“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公司委託,向保險代理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一般來說,保險代理人可以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代理人指專業的保險代理公司;兼業則指受保險公司委託、劃出專門部門負責保險代理業務的代理公司;個人代理人則是專為一個保險人提供代理服務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代理人的工作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畫;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保單、送達保單、保單維護、保費收取);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投保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主要作用

保險代理人制度對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1.彌補了保險公司一線展業力量的不足。通過保險代理人的活動,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目前有的保險公司通過代理人所獲得的保費收入已占總保費收入的50%,保險代理人行銷已成為促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

2.推動著保險公司經營機制的轉換。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增多,中外保險公司在國內市場上短兵相接,保險市場的這一客觀趨勢要求國內保險公司機制的轉換。保險代理人行銷隊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國內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

3.促進了制度的完善,提升了保險產品質量。隨著保險代理人隊伍的擴大,管理者與代理人之間、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競爭與秩序、規模與效益、等一系列的新情況出現。保險代理人最大的優勢是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聯繫,銷售手段靈活,可以詳細地向顧客介紹險種、條款,提供投保方案,同時通過廣泛的接觸社會公眾,了解市場的需要。因此,通過保險代理人登門入戶推銷保險,既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現實需求,又可以發現更多的保險潛在需求,提升產品質量。

4.有利於保險活動實現社會效益。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伸展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的方方面面,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5.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意識。保險代理人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推動著我國保險業向縱深方向發展,而且也創造了新的大量的就業機會。

制度現狀

中國保監會發布的《2010年保險中介市場發展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550家,我國保險業代理人總數超過256萬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存在問題

由於保險代理人發展的時間較短以及區域間的不平衡,保險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保險代理人制度與法律法規不完善

2009年新出台的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實施了更加嚴格的監管,為與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相配套,中國保監會9月27日、28日先後發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多部法規。雖然為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行政法規還不完善,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準則、佣金和諮詢費標準等尚未出台,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同時,儘快出台有關涉外保險代理法規,形成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保險代理法律法規體系,為我國保險代理業務的發展和保險代理監管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行業組織管理不嚴、缺乏制約力

保險公司招聘的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基本上是出於一種單一的業務代理,也可以是僱傭關係。由於代理人的流動性大,沒有將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掛鈎,兩者之間缺乏相應的約束,使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缺乏力度, 再加上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具體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佣金制度在發揮激勵作用的同時容易誘發各種短期行為,代理人有空可鑽,違規開展代理業務時有發生。

(三)代理人的本身素質不高,代理行為不規範

代理人招聘上的存在要求過低,只是經過短期培訓便倉促上崗,表現為部分代理人對保險的各種法規、條款,以及承保、理賠、保險責任等基本常識還未掌握就開展業務,出現不規範的代理行為,具體表現為:只注重業務數量,忽視業務質量;自行簽訂保單,截留保費;保險代理人在展業中對代理的險種宣傳不實;部分代理人在未取得代理人資格證的情況下開展代理業務。以上現象導致競爭低級化,甚至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真正優秀的保險代理人離開保險業, 保險業的行業形象和公眾信譽也因此不斷下降。

發展對策

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發展的對策

隨著保險市場的不斷完善,保險代理人進行的保險活動會越來越多,因此,規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已成為促進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具體建議有:

健全法規,依法規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

健全保險代理法律法規制度。加緊調研並出台配合《保險法》實施所必須的有關個人代理人管理的法規,以完善對個人代理人監管的法制體系,為建設完善的個人代理人激勵機制打好上層基礎建設。《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有了一些原則規定,如要求保險代理人應當具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但是,金融監管部門為規範保險代理人的行為,還應制定具體的規定或實施細則。如為避免行業壟斷或者變相強制保險,應對兼業保險代理人加以限制,如規定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準代理保險業務,兼業代理只準代理和本業相關的保險業務以及員工個人交費的分散性保險業務。同時,還應規範個人代理人的進入和退出制度,設定嚴格的從業標準,從巨觀上遏制不良的個人代理人對保險業健康運行的侵蝕。

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

我國保險市場的法律法規以及信用制度尚在發育之中,行業自律比政府直接管理更為有效。保險代理人的行業自律組織,可由保險同業公會組織實施,或在保險同業公會下設保險代理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行業內部要通過這種組織加強協作力度,充分實現信息共享,完善行業“黑名單”制度,對違規違紀人員不僅要列入黑名單,而且嚴重的還要將其驅逐出保險業,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真正約束個人代理人的經營行為及時發現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通過建立個人代理人行業自律組織,在行業內形成一個自我協調、制約的機制,作為政府監管的補充。一方面,推動行業自律組織制定一系列的行自律條例及守則,從個人代理人的業務專業水平、銷售職業道德、日常行為規範等方面,發揮約束和引導作用。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建立行業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對優秀的代理人進行宣傳和表揚,從正面引導代理人樹立誠信意識、規範展業行為。

加強培訓,不斷提高保險代理人的素質

一方面,要嚴肅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紀律,嚴格檢查和嚴格執行保險代理必須具備和持有《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及被代理公司頒發的代理證,對於無證或兩證不全的保險代理人,堅決取消其保險代理資格。另一方面,要提高保險代理人的素質,除了要按“資格條件”把住入口關,當務之急是抓好對現有保險代理人的培訓。不僅要搞好崗前培,還要強化崗位培訓。關於為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培訓,最好由保險學會或保險同業公會組織實施。對專用保險代理人的培訓,應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組織實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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