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

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為財產保險以及同財產保險具有相同屬性的填補損害的保險所專有的制度 ,構成損害填補原則在保險法上之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標的的損失時,若對造成保險事故而導致保險標的的損害負有損害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的權利,應當將該權利依法或者依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依保險契約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所讓渡的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海商法》第25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需知道的情況,並盡力協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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